應陽律一均。二變七聲之分亦然。清宮調各弦七聲及二變七聲之分,皆應陰呂一均,此絃音宮調所以得與律呂相和。商調各弦之五正聲,皆應陽律,惟二變聲轉陰呂,清商調亦惟二變雜入陽律,此商調五正聲所以得與律呂相和。徵調各弦之五正聲變宮聲皆應陽律,惟變徵一聲取陰呂,清徵調亦惟變徵一聲雜入陽律,此又徵調五正聲變宮聲得與律呂相和也。至角調五正聲內,徵弦、宮弦、商弦皆應陰呂,而二變反得陽律。且商聲乙字、羽聲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遺此二聲字與宮調同,清角聲五聲二變陰陽相雜亦然。是角調不可與律呂相和,變徵調五正聲內宮弦應陰呂,二變亦得陽律,羽聲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清變徵調亦宮弦雜入陽律,是變徵調不可與律呂相和,然祗借一音,即與宮調聲字為同,較角調則為正也。羽調五正聲內角弦應陰呂,二變應陰呂,清羽調角弦二變應陽律,是雖不可與律呂相和,然據絃音猶為七聲俱備之一調。變宮調五正聲內徵弦宮弦皆應陰呂,而二變反得陽律。且商聲乙字、羽聲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遺此二聲字與角調同,清變宮五聲二變陰陽相雜亦然,是亦不可與律呂相和也。
宮調
徵一弦,定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得下徵之分。
羽二絃,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下羽之分。
應太簇之律,商聲乙字,為變宮之分。
宮三絃,定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宮弦之分。
商四弦,定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弦之分。
角五絃,定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角弦之分。
應無射之律,羽聲凡字,為變徵之分。
徵六絃,定半黃鍾之律,變宮六字,得徵弦之分。
羽七絃,定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得羽弦之分。
清宮調
徵一弦,定倍應鍾之呂,清變宮高六,得下徵之分。
羽二絃,定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
應夾鍾之呂,清商高乙,為變宮之分。
宮三絃,定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得宮弦之分。
商四弦,定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得商弦之分。
角五絃,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得角弦之分。
應應鍾之呂,清羽高凡,為變徵之分。
徵六絃,定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得徵弦之分。
羽七絃,定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得羽弦之分。
商調
角慢一弦,定倍夷則之律,下羽凡字,得變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倍無射之律,得倍應鍾之呂,變宮合字,清變宮高六,為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二絃,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下羽之分,轉徵弦之分。
羽慢三絃,定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得變宮之分,轉羽弦之分。
應姑洗之律,得仲呂之呂,角聲上字,清角高上,為宮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四弦,定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弦之分,轉宮弦之分。
商五絃,定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角弦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慢六絃,定無射之律,羽聲凡字,得變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半黃鍾之律,得半大呂之呂,變宮六字,清變宮高六,為徵弦之分,轉變弦之分。
徵七絃,定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得羽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清商調
角慢一弦,定倍南呂之呂,清下羽高凡,得變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倍應鍾之呂,得黃鍾之律,清變宮高六,宮聲四字,為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二絃,定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轉徵弦之分。
羽慢三絃,定夾鍾之呂,清商高乙,得變宮之分,轉羽弦之分。
應仲呂之呂,得蕤賓之律,清角高上,變徵尺字,為宮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四弦,定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得商弦之分,轉宮弦之分。
商五絃,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得角弦之分,轉商弦之分。
角慢六絃,定應鍾之呂,清羽高凡,得變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半大呂之呂,得半太簇之律,清變宮高六,宮聲五字,為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七絃,定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得羽弦之分,轉徵弦之分。
角調
角一弦,定倍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