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4 / 4)

教士們如何投國王們和女王們之所好,輕易而馴服地改變他們的教會法規、信條、禮拜儀節以及其他一切;然而國王們和女王們在宗教觀點上相殊甚遠,頒佈的法律也截然相反,以致沒有哪個神智正常的人(我想說,除無神論者外,沒有一個人)敢於說,任何誠懇而正直的上帝敬拜者,能夠服從他們的各種教會而自覺問心無愧。

結論是:國王在制定有關另一個人的宗教法規時,無論他是假充自己的決斷,還是假託教會權威或他人的建議,都是一樣的。教會人士的決定,也決不會比國王的決定更加可取或更靠得住,他們彼此之間的分歧,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情。即令他們全都一致贊同,也不會為民事權力增添任何力

①索斯奴斯教派為十六世紀義大利神學家索斯奴斯所創,在教義方面不承認三位一體說。——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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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論宗教寬容

量。當然,還必須注意這樣的事實:國王對於那些非為他所寵愛的宗教與禮拜方式,縱然教會一致決議,也很少理會。

總而言之,決定這項爭論的主要考慮之點是:雖然官長關於宗教的見解可能是可取的,他指點的道路也可能是福音之路,但是,只要我在內心裡未能充分相信,我就不可能放心地跟著他走。無論我要走什麼樣的道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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