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部分(2 / 4)

從巴黎給一位友人寫信說:“我們的國家決不是一個統治的狂熱像法國那樣根深蒂固和造成了許多災難的國家。”這是1789年8月28日致麥迪遜的信。

〔見《傑斐遜通訊集》,第15卷,第364頁,普林斯頓,1958年〕實際上,幾個世紀以來,法國的中央政權,為了擴大行政集權,總是做到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在這方面,它的權力從來沒有受到過限制。

法國大革命產生的中央政權,在這一點上比它的任何一個先行者都走得更遠,因為它比它們更有力量和更有學識。

比如,路易十四隻是使村鎮生活的一切服從於一位總督的享樂;拿破崙只是使村鎮生活的一切服從於一位大臣。原則始終相同,只是後來的發展有大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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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者注965

(L) 第111頁

法國憲法的這種不可變性,是我國法制的必然結果。

先以一切法律中的最重要法律,即規定王位繼承的法律為例來說明。有什麼法律比這個以父傳子繼的自然順序為基礎的政治規定在原則上更不可改變的呢?

1814年,路易十八使人承認了他的家族永久擁有這個政治繼承權。

處理1830年7月革命善後的那些人,照搬路易十八的做法,只不過把這個政治繼承權轉讓給另一個家族罷了。在擁立新王朝時,他們也仿效了大法官莫普D。莫普在舊的最高法院的廢墟上建立新的最高法院時,沒有忘記在國王的詔令中寫進新的大法官也同他們的前任一樣是不可罷免的。

1830年的法律也同1814年的法律一樣,根本沒有提到修改憲法的問題。

而且,一般的立法手段滿足不了這個要求,也是顯而易見的。

國王依靠什麼運用他的權力呢?依靠憲法。貴族院議員呢?也依靠憲法。眾議院議員呢?仍然依靠憲法。在這種情況下,國王、貴族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怎樣會聯合起來對他們的權力所唯一依靠的法律進行任何改革呢?

離開了憲法,他們就什麼地位也沒有了。那麼,在什麼條件下他們才會修改憲法呢?下述兩種條件必居其一:不是在他們無力反對人民

莫普(Maupeou,Rene

Nicolas

Charles

Augustin

de,1714—1792)

,D法國的大法官,是176年推翻舊的最高法院和成立新的最高法院的主謀,隨路易十六繼承王位而下臺。——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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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原著者注

能夠不按他們的意願,但卻是以他們的名義繼續實行憲法的某些條款的時候;就是在他們藉以掌權的法律不復存在,他們自己不再有什麼地位,而要求改變憲法的時候。後來,由於他們自己破壞了憲法,他們便自取滅亡了。

這一點,在1830年的憲法上比1814年的憲法表現得還清楚。在1814年,王權可以說是在憲法之外或以上;而在1830年,王權已同意由憲法來規定,所以離開憲法,王權就沒有任何作用了。

結果,法國憲法的各個部分都沒有變動,因為人們把它與一個家族的命運聯絡在一起了;法國憲法的全體也沒有改動,因為人們還沒有找到修改憲法的合法手段。

這些論述都不適用於英國。英國沒有成文憲法,誰能說英國修改過成文憲法呢?

(M) 第111頁

幾位研究英國憲法的著名學者,爭先恐後地論述過議會的這種無限權威。

德洛姆在其著作第10章第77頁〔見《英國憲法》,休斯編,倫敦,1834年〕寫道:“英國法學家堅信的基本原則,是認為議會除了不能把女人變成男人或把男人變成女人以外,它什麼都能做到。”

布萊克斯通說得雖不這樣堅定,但也十分明確。

下面,就是他說的:“愛德華。科克爵士認為議會的權力和司法權(第4項第36款)

,無論是對人,還是對事,都過於廣泛和絕對,以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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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者注175

何限制都禁止不了它的活動。他補充說,對於這個最高的法院簡直可以說是:Si

antiquitatemspectes,est

vetustisiCma;si

dignitatem,est

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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