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國家永遠可以透過修改憲法的辦法使法官服從,所以不必害怕這種危險。因此,在這一點上,政治和邏輯是一致的,而人民和法官也都儲存了他們各自的特權。
因此,在要求美國的法院援引一項在法官看來是違憲的法律時,法官可以拒絕援引。這項權利雖然是美國法官所特有的,但卻產生了巨大的政治影響。
實際上,法律很少能夠長期逃脫法官的驗證分析,因為法律很少不涉及私人利益,而且訴訟當事人在涉及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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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美國的司法權及其對政治社會的影響921
時也可以和必然向法院提出異議。
於是,自法官在辦案中拒絕應用某項法律之日起,這項法律便將立即失去其一部分道德力。這時,利益受到損害的人就會找到方法不去履行該項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以致此類訴訟案件開始增加,而該項法律也將變得無力。不是人民修改憲法,就是立法機構宣佈廢除該項法律,結果兩者必擇其一。
可見,美國人雖賦予法院以無限的政治權力,但在法院強迫他們服從的時候,他們也可以透過司法手段來抵制,即可以大大減少這種權力的弊端。
如果法官可以從理論方面和以一般方式抵制法律,可以自主行動和彈劾立法者,那他就顯然進入了政治舞臺,變成某一政黨的支持者或反對者,激起全國人民紛紛參加戰鬥。
但是,當法官在一件不甚重要的政治糾紛和私人案件中抵制法律的時候,其抵制的重要意義可能不被公眾注意。這時,他的判決隻影響到個別人的利益,而法律也只是偶然受到了損害。
還有,受到損害的這項法律並沒有被廢除,因為只是它的道德力減弱了,而它的實際效力還沒有中止。只有經過一步一步的抵制,在無數判例的反覆驗證下,該項法律最後才能作廢。
而且也不難理解,允許私人彈劾法律,使對法律的審判與對人的審判緊密地結合起來,還會保證法制不致輕易地受到攻擊。由於採用這種辦法,法制便不再天天遭到政黨的侵擾。在指責立法者的錯誤時必須服從實際的需要,即必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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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求是和有據可查,因為這要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我很清楚,美國法院的這種作法不僅十分有利於公共秩序,而且十分有利於自由。
假如法官只能從正面攻擊立法者,他就有時不敢這樣做;而在另一些時候,黨派精神又在天天驅使他敢於如此。
結果,制定法律的權力機關軟弱時,法律就要受到攻擊;在這個機關強大時,人們便會不敢吭聲,老老實實服從法律。也就是說,當人們感到尊重法律對自己最有好處時,法律最常遭到攻擊;而當法律容易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壓迫時,法律反而會受到尊重。
但是,美國的法官是不由自主地被拉上政治舞臺的。他們所以要審理法律,是因為有要審理的案件,而他們又不能拒不審理。需由他們定案的政治問題,都與當事人的利益有關,只要他們不否認正義,他們就不能拒不審理。他們履行法官職業的嚴肅職責,就是在盡公民的義務。不錯,在這種制度下,法院對立法機構進行的司法彈劾,是不能毫無差別地擴及所有法律的,因為有些法律決不會引起那種稱之為訴訟的針鋒相對的爭端。即使有可能出現這種爭端,仍然可以預料沒有人願意把它送交法院解決。
美國人也經常感到這種辦法的不便,但他們甘願修修補補,不作徹底修正,唯恐修正之後會在各種案件上產生危險的後果。授予美國法院的這種範圍有限的可以宣佈某項法律違憲的權力,也是人們迄今為反對議會政治的專橫而築起的強大壁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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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美國法官的其他權力
在美國,所有公民均有權向普通法院控告公職人員——他們怎樣行使這項權利——法蘭西共和國第八年憲法的第七十五條——美國人和英國人無法理解這一條的意義
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談一談在象美國這樣的自由國家,所有公民均有權向普通法院的法官控告公職人員,和所有法官均有權判處公職人員的問題,因為人們以為在自由國家這是自然的。
在行政官員犯法時責成法院懲治他們,並非是授予法院以特權,而是法院行使其禁止犯法的當然權利。
在我看來,美國讓全體公職人員對法院負責,並未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