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部分(3 / 4)

自由。”

(第3卷第38章第654頁)

④要想詳說作為司法制度的陪審制度的好處,還可以找到許多論據。現舉幾個如下:陪審員參加審判工作,可減少法官的人數,而且不致給工作帶來不便。

這就是一個很大好處。當法官的人數很多而又採用晉升制度時,只有在職的法官死去才能出缺,使活著的法官晉升。因此,司法人員總是希望他人早死,而這種心理又自然使他們依附於多數或有權指定補缺的人。法官的這種晉升辦法,猶如軍銜的遞進。

這種辦法,是與良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機構的意向格格不入的。

有人主張實行法官終身制,使法官保持獨立。

但是,只要法官不自願辭職,任何人也不得罷免他,亦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當法官的人數很多時,其中不免有人濫竽充數。

但是,責任重大的法官決不應當由普通人擔任。因此,由平庸之輩組成的法庭,應當是法院組織中的最壞環節。

至於我,我寧願把一個案件交給由一位精明強幹的法官領導的不太懂法的陪審團審理,也不願意把它交給絕大多數只對法學和法律一知半解的一夥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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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353

但是,我們不談這個問題。

把陪審制度只看做一種司法制度,這是十分狹窄的看法,因為既然它對訴訟的結局具有重大的影響,那它由此也要對訴訟當事人的命運發生重大的影響。

因此,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

應當始終從這個觀點去評價陪審制度。

所謂陪審制度,就是隨時請來幾位公民,組成一個陪審團,暫時給予他們以參加審判的權利。

我認為,在懲治犯罪行為方面利用陪審制度,會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其理由如下:陪審制度既可能是貴族性質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質的,這要隨陪審員所在的階級而定。

但是,只要它不把這項工作的實際領導權交給統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統治者或一部分被統治者手裡,它始終可以保持共和性質。

強制向來只是轉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強制的人民將隨即產生權利的觀念。一個只能在戰場上擊敗敵人的政府,也會很快被人推翻。因此,要加強政治工作,而政治方面的真實法律懲治,必須體現在刑法裡面。

沒有懲治,法律遲早會失去其強制作用。

因此,主持刑事審判的人,才真正是社會的主人。

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質上就是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這一部分公民之手⑤。

⑤但應當作一個重要註釋:不錯,陪審制度使人民擁有了監督公民行為的一般權利,但它並未給予人民以在一切場合進行這項監督的手段,也沒有讓人民經常以暴力方式實行這種監督。

當一個專制君主可以自行指定他的代表處罰犯人時,被告的命運可以說是早就註定了。但是,如果由人民審判,則陪審團的決定及其不可駁回性,尚會為無辜者提供有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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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第二部分

在英國,陪審團系由該國的貴族中選出的。貴族既制定法律,又執行法律和懲治違法行為(B)。一切都得經貴族同意,所以英國簡直是一個貴族的共和國。而在美國,這一個制度則應用於全體人民。每一個美國公民都有選舉權,都有資格參加競選,都有資格當陪審員(C)。在我看來,美國人所同意實行的陪審制度,象普選權一樣,同是人民主權學說的直接結果,而且是這種學說的最終結果。陪審制度和普選權,是使多數能夠進行統治的兩個力量相等的手段。

凡是曾想以自己作為統治力量的源泉來領導社會,並以此取代社會對他的領導的統治者,都破壞過或削弱過陪審制度。

比如,都鐸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判決的陪審員投入監獄,拿破崙曾令自己的親信挑選陪審員。

儘管前人提供的大部分真理十分明顯,但並沒有打動所有的人,而且在我們法國,人們還往往對陪審制度持有混亂的觀點。要想知道什麼人可以當選陪審員,那就只是把陪審制度當做一種司法制度,討論參與審判工作的陪審員應當具備什麼知識和能力就可以了。其實,在我看來,這是問題的不關緊要部分,因為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當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權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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