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而是因為它限制了個人生活條件。沒有一種暴力能強迫生長。任何一種依靠感情的一致,依靠對意義的理解,依靠共同的願望的有社會價值的事情,都必須體現自由。自由在社會和諧中的領域和作用就在於此。
那末,強迫的領域又在哪裡,它的價值又何在呢?回答是:強迫只有在外部的一致是有價值的情況下才是有價值的,在一個人的不一致破壞其他人的目的的情況下尤其有價值。
我們已經說過,自由只能以限制為基礎。
例如,嚴格地說,一個宗教團體是不能自由地在街上列隊行進的,除非屬於另一個宗教的人受到限制不向隊伍扔石塊,不對它施加侮辱。我們不許他們搗亂,不是為了教他們學會宗教的真正精神,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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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97
個他們在違警法庭上是學不到的,我們的目的是保證另一方的信教權利不受干擾。所實行的限制的價值在於它使行為獲得自由。但是我們不僅可以阻止一個人去妨害另一個人——我們做此項工作的程度就是衡量我們所維持的自由的尺度——我們也可以阻止他去妨害集體的意願;逢到必須用一致性來實現集體意願所持的目的時,我們就非這樣做不可。我們姑且假定,一個行業裡的多數僱主願意採取某些預防措施來保護工人的健康或安全,願意減少工時或提高工資。
但是,只要少數僱主,或甚至只要一個僱主不同意,多數僱主就不能這樣做。如果多數僱主情願負擔額外的費用,而那個持異議的僱主卻無需負擔,那末,這個無需負擔額外費用的僱主在競爭中就可以一舉將他們擊敗。在這個事例中,少數人的意願,可能是一個人的意願,使其餘所有人的意願落空。一個人的意願間接地迫使所有人的意願服從,就像他是他們的主人一樣靈驗。如果他們聯合起來強迫他服從,這並不違反任何自由原則。
這是以強迫對強迫,形式和方法容或不同,原則或精神卻並無不同。再者,如果整個集體同情一方而不同情另一方,它可以合理地使法律發揮作用。其目的不是對那些不服從的人進行道德教育,而是取得某些條件,這些條件它認為對其成員的利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只有強迫一致才能獲得成功。
因此,這樣看來,真正的區別似乎並非在利己行為和利他行為之間,而是在強迫行為和非強迫行為之間。國家強迫行為的作用是要壓倒個人的強迫行為,當然也要壓倒國家內任何個人聯合組織實行的強迫行為。國家就是用這個方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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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
維護言論自由、人身和財產安全、真正的契約自由、集合和結社權利,最後也維護國家自身實現共同目的,不受個別成員反抗阻撓的權力。毫無疑問,國家既賦予個人和聯合以權利,也賦予他們以權力。但是,國家為了公正執法,必須對這些權力進行監督。正如強迫行為在自由領域和精神發展領域內失敗一樣,自由也在缺少監督性限制、人們得以直接或間接地相互壓迫的外部秩序下歸於失效。此所以自由和強迫之間沒有真正的、不可避免的矛盾,而歸根結底是一種相互的需要。強迫的目的是為內在發展和幸福創造最有利的外部條件,只要這些條件依靠聯合行動和一致遵守。自由的領域就是生長髮展的領域。自由和控制之間沒有真正的對立,因為每一種自由都依靠一種相應的控制。真正的對立是在妨害個人生活和精神秩序的控制以及旨在創造使個人生活和精神秩序自由發展的外部物質條件的控制之間。
我並不硬說這樣劃定的界線能解決一切問題。
“內在”
的生命總是力圖在外部行為中表現自己。一項宗教法令可能命令信徒拒服兵役,或者拒付稅款,或者不許對一所房子進行檢查。
就是在這些外部事務上,個人和國家直接發生衝突,為它們仲裁的上訴法院又在哪裡呢?在任何情況下,從對人類幸福的最終影響來看,當然是一方對,或另一方對,或雙方都對。但是,如果每一方都認為自己對,不肯放棄自己的觀點,有沒有一樣東西能作為雙方的指導呢?首先,國家顯然最好是用替換方法來避免這類衝突。對於一個托爾斯泰的信徒,可以讓他承擔兵役之外的其他義務,只要他願意充分負起責任,問題也就圓滿解決了。再有,少數人的宗教信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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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18
不能單純以多數人的方便來衡量的。某些公益工作放在星期日做可能比較方便,但是僅僅為了方便而強迫猶太人在星期日參加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