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2 / 4)

,而且透過意願的對抗,更使人們感到其重要性:總而言之,正象我們在其它地方所見到的一樣,這時社會將只存在某些微小的不一致;這些不一致會提高社會的和諧,無損於社會,反而不致使社會失去生氣。

在神靈面前,人的道德缺陷是什麼

道德家們從我剛才所作一切論斷中會得出如下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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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自 然 法 典

既然人是能夠而且應當處於幸福狀態中的自由創造物,因此當他象故意似地違反恩主的意圖時,他就會在恩主面前顯得十分討嫌;道德家們會說,這種靈物如此沉浸在無窮無盡的惡中,而這些惡的危險性又極其容易發現和避免,那他該是太沒理性了;因此在神的眼裡,人類該是多麼有罪過,而且完全值得懲罰。

如果仿效我們的哲學家所使用比較的方法,就不難看出:如果最高智慧判斷事物差不多和我們一樣,那麼與其說人應該受神的怒責,倒不如說應該值得憐憫,他應獲得的是扶助而不是懲罰。不過,誰不覺得這種比較是虛假而可笑的呢?

宇宙中沒有什麼東西會以某些事物使人不快的那種含義和方式使神感到不快;人,這種易亡的生物,如此受侷限和如此軟弱,輕微的表面干擾就可使他不安,使他為難。儘管我們絕對不會知道神是怎樣看待我們稱之為惡的自然事件或。

道德事件,但是正如我已經說過的,可以肯定說,我們看來是紊亂的事物,對於把一切都安排好的無限智慧來講,不應該是紊亂的。否則,就該指責它的輕率或是惡意,或者把它作為自己也不瞭解自己的天命。那些主張會發生能夠違背神意或神之意志的事物的人,不管作出如何努力,也無法規避這種一下子就自然而然提出的異議。

的確,如果人在道德行為方面有觸犯神,即有令神不滿意的地方,如果我們稱之為惡的東西在神的眼裡不是普通的缺點,即不是作為在人世間自我管理的人的能力的自然侷限性的必然結果,如果這種惡不是簡單的疏忽,即不是本身就包含懲罰和補救辦法的過錯,那麼,就應當承認:一切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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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通行道德的特別缺點18

所服從或被迫服從的制度和人為的法律,就是總的應受懲罰的大罪惡,因為它是萬惡之源。然而,按照這個假定,那就得指出:神應當懲治我們的所有智者、所有立法者;因為正如我們已經證明的那樣,這些人搞亂了自然的規律。

可是,照他們說來,他們卻沒有罪過,他們的意圖是世界上最好的。

至於其餘的人,那又有什麼可以歸罪於他們的呢?即使他們陷入謬誤之中,而且這些謬誤日益增加,代代相傳,到了不可克服的地步,畢竟這也不是他們的罪過。因此,如果某些普通人即便按我們道德家的原則看,因為這些謬誤而致不得不成為罪人,由於這是無意的惡行,其整個體系已先於他們而建立,難道他們沒有理由藉此為自己辯解嗎?墮落的致命急流早已形成,這些不幸者幾乎不可能逃離它在自己流經之處所留下來的眾多的深淵;究竟誰是罪人:是造成深淵的人呢?還是落入深淵的人呢?

你們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已感到這些法律一定要被違犯;由此你們就該知道這些法律是多麼不完善。

你們進行懲罰;為了維持法律,你們別無他法。你們為什麼要讓神替你們的過失負責呢?

怎麼!

你們希望神因為有人不服從你們而發怒,要神對於在任何失職界限之外的行為替你們進行報復!

有人會反駁說:上帝應當象人所做的那樣,懲罰那些失職的人,因為,即使人為法律不完善以致可能引起犯罪,但對於犯罪者來說,卻不是非犯不可的;還因為這些法律正是為了防止犯罪才制定的,它根據自然,給予訓誡以避免犯罪;。。

如果是這樣,我就要問你們:這些如此無效和引起反感的訓誡有什麼用處?你們說是取自自然,我已經向你們證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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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自 然 法 典

是與自然相牴觸的。能令上帝同意這些訓誡並把它作為自己的本意,作為以極嚴厲的懲罰迫使人們遵守的規則,這種真實性在哪裡?

或者你們得贊同下述的荒謬說法:1。

神為了迎合人的狂熱,廢除和取消了第一條自然法律及其結論;2。

神要改變他本想在理性造物之間建立的原始關係的本質,為的是以某一立法者規定的制度取而代之並授權實行這種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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