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部分(1 / 4)

小說:故宮塵夢錄 作者:那年夏天

薪初說:此次大赦案,本擬列此案,現在沒有,但是尚可加入,我之主張“不認要赦”,因為根本無罪,赦是侮辱。潘則謂“赦更乾淨,可以失去對方揸拿一點”,仍無妨於反攻。(此層是否再須研究?吳憲老說:“罪可赦,則髒如何?”此語確極重要;然則,求赦亦不可得也。)是格外小心之意,或者玄伯先生必替成此說,我尚期期,如多數以為有利,則勉強從同耳。

最後第四,方式問題:我以為漱平亦可出馬代表父親,名正言順;玄伯不必說,我自然附驥。(發動方式,為分別起訴,一致進行。)《四進士》的宋士傑說:“打一仗熱熱鬧鬧的官司。”我們何妨在更大的戲中,唱一出不大不小的小戲為之插曲。

你們兩位的前途,較之區區,實重要勝萬萬也。憲老亦甚替成此事,謂明日將赴滬,約我同晤稚老,並尚不知兩位之意,故先以書聞。薪初亦云擬來滬一讀。如有意,請見示,來一個會談如何?不一一。敬頌春厘。

??啟 景洲 一月二十五日

請先一探稚老意。應在玄伯北行之前。此函可呈稚老一閱,是否並呈石曾公,則請尊酌可也。

前函請問在申儲存我方全案之律師,各件是否無恙?已問明未?乞復。

又及這一封信發出之後,他們仍舊沒有痛快決定的回信,我知道他們都在拖宕,吳稚老當然也還以為沒有到時候,我孤掌難鳴,只有一嘆。最可氣的,我信尾所提及的某律師,是抗戰前託他負責儲存這全案檔案的,吳稚暉屢次對我說:“他絕對負責儲存,決無問題;而且此人就是李石曾世界書局的法律顧問。”

但是還都以後,我屢次書面、口頭問他們索取全案檔案,一直沒有答覆。最後李玄伯說:“已經問過這位負責任的大律師,他說:日人控制時期,恐怕不便,已經全部焚燬了。”此乃所謂“負責”!也不知道對日本人有什麼不便?其中又是什麼鬼?只有天曉得!我這個受了如此大冤枉的書呆子。真痛心我國社會上現在的所謂“信義”!?

第四部分:返平受訊記辱張繼死亡 鄭烈危懼 大赦與抗議的糾紛(1)

1947年的冬天,國民黨在撕毀新協約之後,又完成了什麼新憲法,選舉什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類,一幫政治垃圾有如趨炎附勢的蒼蠅蚊蚋,終天終夜嗡嗡地鑽營爭奪著,張溥泉(繼)奉了太太的命令替她一幫狗黨狐群在奔走,據說辛苦非常,某一天忽然得了暴病,不到幾個鐘頭,大聲怪叫痛極而亡。也算對他太太的盡忠報主,若照吳稚暉說真有閻王,一定也是易寅村活捉去了。難道不能說是“鬼迷張天師”??

這樣一大塊行屍走肉的冰山倒了,一大群偷雞摸狗的捧臂人著了慌,尤其是鄭烈,他更急切地要實行他們的特赦工具來了結這一案,終於到了1948年1月9日我們在《南京人報》見了一段小小的新聞,題目是“易培基案不予受理”,內容寫著:

易培基等檢察官提起公訴,(原文如此)刻刑庭已宣告判決之侵佔案,由地院對被告易培基、李宗侗、吳瀛之判決主文稱:“李宗侗、吳瀛免訴;易培基部分不受理。”

判決理由兩部說明:一、李宗侗、吳瀛部分,查該被告等於民國十八年分任北平故宮博物院秘書長及簡任秘書時,共同將職務上保管之故宮古物陸續侵佔入己,經公訴在案。惟犯罪在二十六年以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自無懲治貪汙條例之適用,應按刑法治以侵佔之罪。但三十六年一月一日業已赦免。二、易培基部分,被告死亡,應渝知不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五款有所規定,並經中央監察委員吳敬恆(稚暉)證明,上海地檢處查明在案。

這當然是一個奇談,天下哪有不經判決而忽然赦免之理!原案易培基是主犯,現在忽然倒置。他是不受理,那就應該整個消滅。我同李宗侗又忽然升為主犯又變成業已赦免了。

我當然不能忍受,他們不在主要大報上發表而僅僅在一種半開紙的《南京人報》上登載一下,也就是一種“暗渡陳倉”的法門,我那時在行政院,他們都知道,據潘新初告訴我,他們仍舊故意作為“不明所在”而不送到。也可見其可憐可鄙、心勞日拙了。

但我如何可以默爾而息呢?我最和平針對著他們的辦法,至少應該登一個啟事來否認,於是我以個人名義草寫了一個書面啟事,我一面通知李宗侗,希望他能夠取一樣的態度,一面自然應該告知吳稚暉,以為他一定能同意,這一封信原文如下:

逕啟者:

讀一月九日《南京人報》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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