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部分(2 / 4)

權力於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權過程中運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創立了以行省為樞紐的中央集權,故應是兩宋否定唐後期藩鎮割據的繼續與發展。於是,自隋朝始前後聯絡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個“正一反一合”的階段。

誠然,就中國的歷史環境、具體條件而言,中央集權比地方分權的合理性與進步性明顯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權逐漸取代地方分權割據,也表明了這種優勝劣汰的歷史選擇。但極端的中央集權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對地方政府“無所分畫”和“無所寄任”為基礎,是與皇帝**制度相適應的歷史產物,主要是為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統服務的。從這種特定性質、目標及消極後果來看,兩宋式的極端中央集權並不是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最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應該是,既能保證中央政府有足夠的力量統治好全國,又能保障地方有適度的權力建設好地方。從中國的國情出發,以中央集權為主體,適當添入地方分權的若干內容,應是比較合理和有益的。

關於這個問題,明末顧炎武、王夫之及南宋葉適曾作過有益的探索和論述。顧炎武認為:“知封建之所以變而為郡縣,則知郡縣之敝而將復變。然則將復變而為封建乎?曰:不能。有聖人起,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顧炎武以進化論的觀點看待封建制地方分權與郡縣制中央集權的遞次興替變更,還揭示封建制地方分權的缺陷和過失是“其專在下”,多數權益為地方封君佔據;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缺陷和過失又是“其專在上”,多數權益為朝廷所壟斷。這是獨具慧眼的。他還提出:“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是達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現有體制內,部分地吸收封建制地方分權的因素。這就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意思。王夫之也說:“封建之天下分而簡,簡可治之以密;郡縣之天下合而繁,繁必御之以簡。”顯然也是強調郡縣制中央集權應在統治方法上與封建制地方分權取長補短,“簡”“密”相輔。南宋葉適亦主張,在郡縣制體系內應參酌古制,實行“以一郡行其一郡,以一縣行其一縣,賞罰自用,予奪自專”的“伯政”。此處的“伯政”,乃殷商之類的方伯之政。葉適的意圖也是要重新賦予郡縣官吏一些類似於諸侯方伯的治事權。顧炎武、王夫之、葉適三位有影響的政論家,對上述問題的見解大同小異,不謀而合,表明兩宋式極端中央集權的弊病已相當突出,亟待改進和變通,創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新模式。元行省制就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這類新模式。揭傒斯說:“鎮以磐石宗,重以分省寄”,《元史?明宗紀》也稱行省為“方面之寄”。合而論之,即在傳統的郡縣制基礎上另加行省之類的高層督政組織於中央與路府州縣之間,把行省當做分寄與集權的樞紐,既有所分寄,又立足於集權。從法理上說,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權形式將部分權力交與行省行使,一切治權皆屬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無論行政、財政、軍事、司法諸事權,朝廷總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權力(如主要軍隊、官吏任用等)的同時,把相當一部分權力分寄於行省,然後借行省集權於中央。顯而易見,元行省制中央集權是秦漢以來郡縣制中央集權模式的較高階演化形態,也是兩宋否定唐後期藩鎮分權的繼續,相當於自隋朝始第三個“正一反一合”階段的“合”。元行省制所體現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主輔結合,明顯優於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單純的地方分權。

特別引人注意的是,在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旋式發展三階段中,地方高層督政區的相應演進是至關重要的。元行省又是這類高層督政區較成熟、較完善的形態之一。這類高層督政區往往具有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力,以達到督責郡縣,使之完全聽命於中央的目標。然而,西漢州刺史和唐前期十道巡察使或按察使,因其臨時和單純的監察職司而成效有限。東漢魏晉的州牧都督和唐後期的方鎮節度使則因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集於一身而轉化為地方割據勢力。兩宋轉運、常平、提刑、安撫四監司並存的體制,又導致極端的中央集權和地方無權。元帝國建立前後,隨著黃河、長江流域的開發及其向邊疆地區經濟文化的輻射,可供中央政府直接而深入治理的區域越來越擴大。尤其是成吉思汗的後繼者將阿爾泰山以東、喜馬拉雅山以北的牧業區、農業區首次正式納入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版圖之後,設定適當的高層督政區,以利中央對地方的直接控制,就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和要求。元行省制就是在這種形勢下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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