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困難的手段方面竟難容許有所選擇;因此若遇有一個富有改善精神的統治者,他就有理由使用任何便宜方略藉以達成一個非此就許不能達成的目的。 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為著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個目的之得以頭現而顯為正當。 自由,作為一條原則來說,在人類還未達到能夠借自由的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的階段以前的任何狀態中,是無所適用的。 不到那樣的時候,人們只有一無所疑地服從一個阿喀霸(Akbar)或者一個查理曼(Charlemagne)
,假如他們幸而找到那樣一位大帝的話。 但是,一到人類獲得了這種能力可以借說服或勸告來引他們去自行改善的時候(這個時期,所有國族老早已經達到,這裡也必須提到我們自己)
,強制的辦法,無論出以直接的形式或者出以如有不服則加痛懲的形式,就不能再成為為著他們自己的好處而許可使用的手段,就只有以保障他人安全為理由才能算是正當的了。應當說明,在這篇論文中,凡是可以從抽象權利的概念(作為脫離功利而獨立的一個東西)
引申出來而有利於我的論據的各點,我都一概棄置未用。的確,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後總是訴諸功利的;但是這裡所謂功利必須是最廣義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為根據的。 我要力爭說,這樣一些利益是享有威權來令個人自動性屈從於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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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論31
控制的,當然只是在每人涉及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動上。 假如有人做出了一個有害於他人的行動,這說是一樁一望而知要對他處罰的事件,可以用法律來辦,或者當法律懲罰不能妥善適用時,也可以用普遍的譴責。 還有許多積極性的對他人有益的行動,要強迫人們去做,也算是正當的:例如到一個法庭上去作證;又如在一場共同的自衛鬥爭當中,或者在為他所受其保護的整個社會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聯合工作當中,擔負他的一分公平的任務;還有某些個別有益的行動,例如出力去拯救一個人的生命,挺身保護一個遭受虐待而無力自衛的人,等等。 總之,凡顯系一個人義務上當做的事而他不做時,就可要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 須知一個人不僅會以其行動貽患於他人,也會因其不行動而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要他為此損害而對他們負責交代,都是正當的。 當然,要在後一種情況下施行強制,比在前一種情況下需要更加慎重。 一個人做了禍害他人的事,要責成他為此負責,這是規則;至於他不去防止禍害,要責成他為此負責,那比較說來就是例外了。 儘管是例外,在許多足夠明顯和足夠重大的情事上卻足以明其為正當。 一個人在有外涉關係的一切事情上,對於涉及其利害的那些人在法理上都是應當負責的,並且假如必需的話,對於作為他們的保護者的社會也是應當負責的。也常有些好的理由可以不對他課以責任;但那些理由必須是出自特殊的權宜之計:不外是因為情事本身就屬於這樣一類,若由社會依其權力中所有的什麼法子來對他加以控制,反不如聽他自己考慮裁處,整個看來似乎會辦得更好;或者是因為若試圖加以控制,將會產生其他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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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一章 引論
比所要防止的禍害還大。 應當指出,既有這樣一些理由免除了事先的課責,這時主事者本人就應使自己的良心站入空著的裁判席,去保護他人的那些沒有外來保護的利益;要更加嚴格地裁判自己,正因為這情事不容他在同胞的裁判面前有所交代。但是也有這樣一類行動對於社會說來,就其有別於個人之處來看,只有(假如還有的話)一種間接的利害。 這類行動的範圍包括一個人生活和行為中僅只影響到本人自己的全部,或者若說也影響到他人的話,那也是得有他們自由自願的、非經矇騙的同意和參加的。 必須說明,我在這裡說僅只影響到本人,意思是說這影響是直接的,是最初的:否則,既是凡屬影響到本人的都會透過本人而影響到他人,也未可知,那麼,凡可根據這個未可知之事而來的反對也勢須予以考慮了。 這樣說來,這就是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 這個領域包括著,第一,意識的內向境地,要求著最廣義的良心的自由;要求著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著在不論是實踐的或思考的、是科學的、道德的或神學的等等一切題目上的意見和情操的絕對自由。 說到發表和刊發意見的自由,因為它屬於個人涉及他人那部分行為,看來象是歸在另一原則之下;但是由於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幾乎同樣重要,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