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部分(4 / 4)

是整個河隴就只有這麼一例惡劣的刑案?我看,未必!大有可能是沒有被人發現內幕真相罷了。

那隴西李姓大戶為什麼如此膽大包天,肆無忌憚?又為什麼可以與衙門胥吏勾結栽贓,玩弄律法?”

沉默片刻,雷瑾冷冷說道:“除了其自恃有強宗大族的族人身份,定是還自恃是鄉宦之家,廣有財力,可以勾結猾吏、武斷鄉曲、魚肉百姓,據本爵看來,府縣堂官兼理司法刑獄即是釀成此案的關鍵,是我西北之大弊也,亟待革除之。吾意以為,司法刑獄之權需要儘可能多地集中到幕府手中才行,今後不論府衙、縣衙都一律不再主理司法刑獄,地方府縣衙門的司法刑獄之權,今後統由幕府重新安排提刑按察行署接手。”

在座的地方長官聞之默然,雷瑾分權給長史主導的‘幕府’,但又同時在監察方面進一步強化集權,正商議設定的所謂‘御史府’,就是加強監察集中權力的先聲,而剝奪地方長官的司法刑獄之權,則是另外一個重要的集權步驟罷了。

其時,無論是集權或是分權,在雷瑾來講,都是多少有些不得已。

譬如帝國官吏選拔,向由朝廷吏部衙門負責,官員多來源於科舉取士,但吏員經若干年服役也可以選官,一般只能任職副、僉之類的低階官職,很少能擔任正印堂官。地方官每三年輪換一次,且地方官任免一貫實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貫迴避之制,以及滿六十歲致仕回鄉之制(注:這類致仕官員稱為“鄉宦”,仍享有免役與司法上的特權),這些典章制度如果能嚴格照章執行,確實可以制約和避免許多任官治理的弊端。

但雷瑾的西北幕府治下,不算西川,在河隴之地就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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