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實系公物,當然要細細析之,至於如何析法,既有孫老太爺遺囑在此,當然要依前尊者!”
劉伯常氣不打一處來,哪有這般生硬將襲位與析產分開來論的道理?
“齊律又云: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其罪按卑幼私自動用家財論,第二十貫杖二十!”潘友仁冷冷看著孫蘭樹,一字一句說道:“我之事主自幼被逐出家,這算不算刻意不均?若二十貫杖二十孫家何止二十萬貫?我看孫家究竟有多少個屁股能夠被打!”
孫蘭樹大怒站起。
潘友仁卻又轉了方向,對著堂上的知州微笑一禮,再道:“此乃慶會典,刑部,卑幼私擅用財條疏中所記,大人當年也是律科出身,應知下民所言不非。”
不等孫家再應,潘友仁再傲然說道:“論起律條,我還有一椿,齊律疏義戶婚中明言定,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減三等!這是什麼罪名?這是盜賊重罪。”
劉伯常雙眼一眯,對這位來自京都地訟師好生佩服,明明一個簡單無比的家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