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部分(3 / 4)

怪不得石溪道人老勸說他什麼,世間的事兒都是因果迴圈不休。讓他謹記自己身為大清儲君的身份,做任何事兒都必須深思熟慮,謹慎再謹慎,萬萬不可輕舉妄動。現在這麼一琢磨,還真的就是這麼個理兒。

就像皇阿瑪曾經教導他的一樣,皇家人的一舉一動都非同等閒。朝廷每做出一個決策或者動作,哪怕是極小極小的改動,也都會給下面的老百姓帶來很大的影響,必須慎重小心的考慮周全。

越想心裡升騰著的煩悶和焦躁越甚的胤礽,不自覺的就皺起了眉頭。

一直都有注意兒子行動的康熙皇帝,立馬瞄了行色外露的寶貝一眼。少年太子察覺到自家皇阿瑪的眼神,立刻就發現自己失態了,趕緊的打起精神來,恢復和自家皇阿瑪慣常一樣的表現,端著臉面無表情,不露聲色。

此時,康熙皇帝和他的親信漢臣們都已經討論出來一些思路了。

胤礽總結一下就是,暫時不理會諸如童養媳,典妻出妻重婚,以及寡婦守節不得再嫁等等根深蒂固的社會問題,但是以後大清朝廷從上到下也不再頒發貞節牌坊,不承認沒有正式結親的童養媳,典妻或者是重婚所生孩子的合法地位,以此來減少“買方市場”。

同時再積極努力的宣傳推廣“天下間男女同為天地生父母養,當同心,同理,同情,同對待”的思想方針,反對“夫死守節”,“一女不嫁二夫”的民俗規矩,以及當前男子擁有的典妻和出妻的權利。

至少讓天下女子的婚姻不再只是,把自己的人生從父母的手裡轉交到夫君的手裡的一個過渡形式,而是有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有朝廷出面鼓勵和支援寡婦再嫁,保護不願意被典妻或者被無故出妻的可憐女子,還有那些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無辜重婚的女子以及原配,在整個大清境內嚴格的執行一夫一妻制度。

當然,對於康熙皇帝和這些漢臣來說,納妾那是上天賜予男子的權利,是非常天經地義,合情合理合法的事兒。

妾,立女也,可通買賣。《春秋》曰:“女為人妾,妾不娉也”。再遠一點兒,從甲骨文字形上面解釋,從,從女。上面是字,即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起來就是表示有罪的女子,女奴。

至於那個作為後世童養媳制度之始,一些貴族嫁女兒的時候必以侄女姊妹從嫁的滕妾制度,還有那所謂兩頭大的平妻制度,大清國以後也是不承認的。更不承認她們所生孩子的嫡子嫡女地位,一律視作庶出。

對於一個男子兼祧兩房,娶兩個妻子的情況,陳延敬大人的說法是,“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一夫只應該對應一婦,“斷無二婦並妻之理”。

當然,針對多妻的問題,新版《大清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可以選擇離異歸宗,和原配平分該男子所有家產,並有權親自養育自己所出子女。”

所以現在,康熙皇帝和漢臣們就如何劃分妻妾的問題,終於提出來明確的標準,不管是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滕妻,平妻等等,統統不是妻。也不是以前那樣,因為各種男尊女卑的考量,模糊不清的包庇著這天下的男子們。

雖然他們也對這條規定做了補充,那就是被重娶和被重婚的兩個女子,分得了該男子的全部家產後,不得揮霍轉贈等等,在她們百年以後都還是要留給該男子所出的子女們。

胤礽默默的在心裡唸叨,不管怎麼說,這都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了。

除了妻妾名分的事兒做了清晰的劃分以外,康熙皇帝還和這些翰林們剛剛還研究出來了,以後大清國的少年少女們合情合理,合法的成婚年齡,男子十八週歲,女子十六週歲。

其中男子低於十六歲不得完婚,在十六歲到十八歲之間完婚,需繳納白銀五百兩。女子十五歲之前不得完婚,在十五歲到十六歲之間完婚,也是繳納白銀五百兩。

夫妻雙方有一個不合格,比如男子不滿十六週歲或是女子不滿十五週歲,他們所生的孩子,朝廷就可以拒絕給上戶籍或者以庶出論。

如果是像他自己,或者大阿哥的情況一樣,在十二歲左右就完婚,必須等到女方滿十六歲圓房不說,還要繳納白銀五千兩作為罰金。

也就是說,過幾天這些政策開始實施的時候,康熙皇帝還要給戶部送去一萬兩白銀,作為他提前娶兒媳婦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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