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4.居喪期間男婚女嫁、彈琴作樂,或者喪期未滿就把喪服脫掉。依據唐律,為父母居喪期間男婚女嫁,或者把喪服換成吉服,或者彈琴作樂,判徒刑三年。即使路上遇到別人彈琴作樂,停下腳步聆聽的,也要處杖刑一百。在居喪期間懷孕,或者在居喪期間兄弟分家,也要被問罪。
5.隱瞞祖父母、父母死訊,不奔喪不辦葬禮,或者謊稱祖父母、父母死亡的。按照法律的規定,祖父母、父母死後,不奔喪不辦葬禮的子孫流放二千里;官員如果隱瞞父母死訊,不辭職回家居喪,查實後判兩年半徒刑;如果謊報祖父母、父母死訊,判三年徒刑。另外,如果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在牢房,而子孫或其妻妾彈琴作樂,要以〃不孝、不義〃的罪名被判一年半徒刑。
6.毆打祖父母、父母致死的。〃十惡〃中的第四條〃惡逆〃,就是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這是情節最為嚴重、不能赦免的不孝之罪。甚至連詛咒父母死的,也以〃謀殺〃罪論處。犯了〃惡逆〃罪,各代都是不論有傷沒傷、傷勢輕重,只要有〃毆〃、〃殺〃的行為,一律殺而不赦。即使子孫已經畏罪自殺,也要曝屍示眾,以示懲罰和警示。明代的法律規定,祖父母、父母受到子孫威逼而死亡的,依照毆打祖父母、父母罪問斬。
清律更具體地規定,如果因為子孫觸犯而導致祖父母、父母自殺,子孫要被斬決;如果因為子孫違反教令而使祖父母、父母輕生,處絞刑。即使父母並非故意尋死,只是無意中死亡,只要起因於子孫,子孫也仍然要負同樣的刑事責任。這就是所謂〃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孝道觀念在法律領域的典型體現。
有這樣兩個案例:一個母親要把不聽話的兒子甲某送到官府,甲某苦苦哀求,母親不為所動;在向官府提出控告後,母親卻又追悔莫及,投井自盡,甲某因此而被判絞刑。另一個案例是,乙某平日裡對母親極為孝順,他的母親向別人索要了非分的財物,乙某極力勸阻,母親不聽,乙某私自湊錢退還了非分之財,他的母親得知此事後羞憤自殺,乙某先以違犯教令罪被判絞刑,後來才被改判為流放三千里。
綜觀歷代法律,對不孝罪的處罰,都採取加重處罰的原則。官府審理案件時,都是先分別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疏,然後才聽是非緣由,對於以下犯上、以卑凌尊的人,嚴懲不貸。皇帝在對不孝罪的申報批覆中,也往往任意加重刑罰。例如,唐代京官李氏兄弟,二十多年沒回過故鄉,隱瞞母親的死訊,查證以後,皇帝命令對他們處以當時早已經廢止的車裂之刑。
最後要說一說的是中國古代的家法、族規。家法族規同封建國家的法律本質上是一致的,除了維護家族內部秩序、調整族裡關係、履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義務外,還用嚴厲的懲罰手段從思想道德上控制著家族成員,〃家法伺候〃在古代曾是一句令人毛骨悚然的斷喝。
在家規家法的教育和約束下,家庭儼然是公府衙門,族權完全成為獨裁王權的化身。尤其是明、清兩朝,家規家法教育與前代相比更加嚴厲。在維護孝道方面,家規家法發揮著國法所不能發揮的作用,所達到的效果比國法更為顯著。特別是在閉塞的邊隅山區,天高皇帝遠,政權、法律鞭長莫及,家法族規就成為懲治非禮、禁惡揚善的主要手段,家(族)長既是家族內的立法者,又是執法者。
其中最突出的是對不孝子孫的處罰。一個家族出了個不孝之子,那便由這一家族輩份最長的族長出面,開祠堂門,嚴刑懲治,直至處死忤逆父母的不孝子孫。
第178章新鋪開張
發喪了陳老大夫妻,陳青給阿爺阿奶上過香,就留在陳家溝幫忙除草。
接連兩天才忙完田裡的活,辭別短工後,未免帶娣日後勞損身子,又花二兩銀子請了村裡兩名壯漢幫忙打理。
劉帶娣受之有愧,連連推辭,雖說他身子剛好,可也不能總讓大哥破費。
“大頭都花了,不差這些小錢。你肉皮剛合,若是落下病根老了都得找回來”陳青不在意的笑說,又手腳麻利的把家裡家外拾掇一遍。
陳老大一死,家裡的房產田地就都歸陳平所有,可這窮家又有什麼值錢的玩意兒?不說像樣傢什,連個雞鴨畜生都沒有。
將養身子總得吃點好的補充營養,陳青連夜趕回家中,拎了兩隻母雞,一隻公雞,又去縣裡割了肉食骨棒回來給劉帶娣煲湯。
劉帶娣打小沒吃過好飯,先前在梁家一頓補,這會營養充分,看著比懷孕期間面色都好,就是可惜生產時虛損過度,瞧著面上總有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