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不應,派累平民,每遇詞訟,誠如憲諭,地方官畏之如虎,明知教民不是,反責押鄉民。甚至教士為教民包攬詞訟,該教民並不遞訴狀,但憑教士函片,即籤票傳人,差役之需索騷擾。片紙下鄉,中業傾產,曲直未判,真偽未分,而良民已受無窮之累。且有因調處教案而訛索多端,復令鄉民作樂放炮,叩求設席,以求了結。”這一類案子因為中國的地方官員畏於教會勢力,一味“袒教抑民”,百姓失去了國家公權力的保護。開始採用激烈地暴力手段進行反抗。屬於民憤極大的一類。
上次孫綱碰到的“民婦路邊鳴冤”就是這種案子。還有象四川教案教士、教民橫行、姦汙婦女致死,而當地傳教士竟予以支援等及湖北教案教士拐賣兒童。槍擊家長致死的案例。
第二種,則是因為基督教會有著很強的“排他性”,在傳教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和當地民眾的禮法習俗發生衝突產生地案例,象最近發生的貴州教案,就是法國傳教士鼓動教民搗亂當地民眾的傳統習俗祭龍神,民眾紛紛前往教堂與教民理論。教民則四處“揚言必須將控爭之人按名拿究,方肯幹休”,並施放洋槍,最終引起械鬥的案例。
中國作為一個極度重視傳統的社會,儒家思想一直佔據著社會文化地主流,而其他的傳統風俗習慣及佛、道、神巫等宗教和文化相互摻雜,由此形成了一個“弱勢平衡”。外國教會的貿然闖入,打破了這樣一種“弱勢平衡”,其引發的後果是很嚴重的。正如一些外國傳教士自己也說:“所有的中國人,只要他們違背了他們國家的傳統宗教習慣,特別是祖先崇拜,即將被認為是對祖國地背叛和對祖宗的忘恩負義。”
象不久前發生在山東的信教婦女在家頌經,被其夫得知後逼殺的案例,也屬於這一類。
第三種,則屬於因為各地發生的水災和旱災造成貧民百姓流離失所,無以為生,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