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用了啊。
趁機,吳可一邊給手下這幫土包子們解釋什麼叫做‘領事裁判權’,一邊又不著痕跡的普及一些列強國家的基礎常識。
“領事裁判權”又被稱為“治外法權”,是西方列強透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大清所獲取的一種司法特權。
而依憑此項特權,列強依據其國內法在大清境內對其僑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轄權,同時在大清境內設立各自的審判機構,實施與大清法律相異的審判制度。
在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對於所有在其境內的外國人享有“屬地”的管轄權,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國家元首、外交使節等人員之外,任何外國人都必須遵從所在國的法律。
而主權國家對在其領地內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利;對其本國國民,主權國家當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轄權,這也是“屬人管轄”原則在國家權力中的體現。
由於領事裁判權在大清社會的產生、擴大及其實現,出現了“外人不受大清之刑章,而清人反就外國之裁判的奇怪現象。
鴉,片戰爭之前,大清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國家主權都能夠充分地得以行使。
在大清的“化外之人”能遵從大清的法律,大清也能夠用本國的法律對其進行管轄。
在唐代,《唐律疏議》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皆以律論定刑名”。以後的《宋刑統》、《大明律》對“化外人”也有類似的規定。
而《大清律例》中仍然有“凡化外人犯罪,依律擬斷”的記載。
然而,鴉,片戰爭之後,這一狀況被列強的“堅船利炮”改變。
早在1840年2月20日,垂涎於大清領事裁判權已久的英外交大臣巴麥尊,予與朝廷交涉的全權公使函中,就表現出其貪婪的嘴臉:
“英國商務監督或總領事,將遵照其本國政府的命令任意制定規則和章程,並設立法庭,以管理僑華的英國臣民;如有任何英國臣民被控犯罪,他將受監督或總領事為此目的所設法庭審理;如果他訊名有罪,他的處罰應聽由英國政府或他的官憲處理”。
兩年後,英國為了保護其可恥的鴉,片貿易,掠奪市場和殖民地,發動了侵略大清的第一次鴉,片戰爭。
由於當時朝廷政治腐敗、經濟技術落後而最終在列強的強迫下與之簽訂了華夏曆史上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
雖然該條約沒有關於領事裁判權的規定,但是這並不能說明英國人不想索取在大清的領事裁判權。
在《南京條約》中,英國政府已為以後的領事裁判權做了鋪墊: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駐該五處(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城邑,專理商賈事宜。
緣此,英國人享有了向大清派駐領事的權利,在獲取中大清領事裁判權上邁出了第一步。
1843年10月8日,清英兩國代表在虎門簽訂了《五口通商章程》,該約的第13款對領事裁判權做出了規定:“倘遇有交涉詞訟……其英國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人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
而就領事裁判權制度而言,善後條約中較有影響的條款為:‘倘有英人違背此條禁約,擅到內地遠遊者……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罪。’
這是西方列強在華取得領事裁判權的第一個條約,標誌著領事裁判權在大清的正式確立。
又有美國緊隨英國,也急於取得在清領事裁判權。
律師出身的美國公使顧盛深諳領事裁判權給英國人帶來的利益,同時也認識到領事裁判權是其大做文章的首選素材。
在發回國內的信件上他公開表示:“在中國,我發現英國已經獲得她的臣民絕對地排斥在中國司法權之外的條約。同時,葡萄牙人由於在澳門有自己的審判權,也達到了同樣的目的。除了有這個問題的其它一切考慮外,我感到如果旅華美僑要服從當地管轄,而他們周圍的英國人、葡萄牙人卻可置身其外,那麼在中國的美國人的地位將是如何可恥。鑑於既存理由,我認為我有責任代表美國公民堅持類似的豁免。”
1844年2月,顧盛率領四艘軍艦來到大清,趁鴉,片戰爭餘波未了之機以發動戰爭威脅朝廷。
因剛剛在鴉,片戰爭中慘敗,朝廷無力再次應對戰爭,於1844年7月3日在望廈村與美國簽訂了《望廈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