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兇回終得安處腹地,不足以儆兇頑”,於是請求“將回民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兇器毆人者,俱實發煙瘴充軍,並回民搶奪數在三人以下,持械逞強一項,其情罪正復相等,此等回犯為數不多,酌發四省煙瘴充軍,亦不在擁擠”,結果此議案“奏準通行”。
總之,在對待回民的問題上,朝廷上下充滿了惡意。正是在這種不公平的出事態度下,加上一些官員推波助瀾,致使陝甘地區的回漢矛盾越積越深,最後終致不可收拾之境。
這樣的事情不僅發生在陝甘地區,分散居住於全國各地的回民顯然也受此捆饒久已,放吳可感覺心中不舒服的同時也提醒了他,兩廣是不是也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第667章逼反
心中有了想法,吳可立即派人調查,結果讓他很不高興。
居住於兩廣地區的回民數量並不是很多卻也不在少數,十來萬數量卻是有的,陝甘回民遭遇到的情況差不多,散居於兩廣地區的回民也受到官府還有閩江雙重苛待,回漢以及回民與官府之間的關係極為緊張,至於沒鬧出什麼亂子來,主要還是因為回民數量太少的緣故。
雖然心中有些不爽,同時也很擔心陝甘的回民叛亂風潮波及到兩廣,讓他對居住在兩廣的回民有所防範,但是有些規定成俗的東西不是他想幹涉就能干涉得了的,回漢之間的矛盾不是說兩句好話便能消弭於無形的。
一些官員總是希望把歧視性的法規擴廣到更大的範圍,例如朝廷原本規定在回民結夥持械行竊案中,案犯不得存留養親,回民結夥鬥毆中一般人犯是可以申報存留養親的。道光六年(1826年)陝西巡撫在審理回民糜錫等共毆致人身死一案時,擬將從犯回民糜蟲受兒充軍,雖其親老丁單,不得存留養親,連刑都都覺得此舉過於嚴厲,“回民結夥共毆擬軍之犯,本不在不準留養之例,且回民結夥共毆擬軍之例;原系因該回民等獷悍成風,動輒爭毆,故罪較凡鬥加重,並非罪大情重,法無可逭之犯”,因而否決了陝撫的建議,應准予糜蟲受兒存留養親。
在實際生活中,官府偏袒漢民,欺壓回民的事屢見不鮮,一些漢族士大夫也頗有感慨,“向來地方官偏袒漢民,凡爭訟鬥毆,無論曲直,皆抑壓回民”,“官吏既袒漢民,又以回之易與也。輒任意出入其法,回眾殺漢者抵死,漢殺回者,令償斂銀二十四兩”,最後連紫禁城裡的皇帝也不得不承認這一事實:“該回民等久隸中華,同受國家覆育之恩,含毛賤士二百餘年,其間登仕版者,亦復不少,豈無天良?何至甘為叛逆?推原其故,始則由地方官辦理不善,遇有互鬥等事,未能持平辦妥,以致仇釁日深。”
嚴酷的法律再加上不公正的司法,回民的生活如雪加霜,認識到這一點也就不難解釋各地回民頻頻叛亂的原因了。
這樣的情況不僅在陝甘地區普遍存在,於兩廣的回族居民也是同樣如此,只不過兩廣地區的回民數量實在太少,根本就掀不起任何風浪,這才沒鬧出什麼亂子來,不然有吳可頭疼的時候。
儘管如此,吳可也不敢大意,吩咐地方官府嚴密監視當地回民,同時要求他們不要對回民太過苛刻,免得過猶不及引起亂子。
他不得不小心,這段時間大清境內回民實在太過活躍,陝甘回民叛亂引起的亂子甚至驚動了朝廷,雲南回民也不肯清閒,跟新任雲貴總督勞崇光打得熱火朝天不可開交。
兩廣眼下的局面十分穩定,經濟發展欣欣向榮,百姓生活水平正以看得見的速度提高,他可不想在這時候鬧出什麼內亂來。
於是,不知不覺中居住在兩廣的回民驚訝發現,他們生活的環境一下子和善起來,之前與他們爭鋒相對的漢民突然變得老實了,而可惡的官府在判案時,也沒做得像之前那般過分。
他們不知道這是怎麼了,還擔心了一陣子生怕這是漢人和官府的陰謀。不過時間一長他們就放下了這種擔心,慢慢適應周圍改善的生活環境,心中的怨氣尤在卻不似之前那般濃烈。
而且兩廣此時發展日新月異,經濟局勢更是蒸蒸日上,所有官民百姓都全身心投入賺錢大業之中,沒多少人有心情和精力擺弄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也間接替官府消弭了不少可能的矛盾衝突。
隨著與左宗棠的頻繁書信往來,透過左宗棠的關係吳可知道更多陝甘回民叛亂的內情,越是如此他的心情也越發沉重。
陝甘回民叛亂,少不了當地團練武裝的‘貢獻’!
朝廷擺明了的歧視性政策,以及回漢兩族之間不公平的待遇,使得地方民團武裝面對回民時無比囂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