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部分(3 / 4)

小說:我的民國生涯 作者:九米

嗎?

“是的。”

李長官臉色有些沉重。

“忠信你是不知道啊,這些日子以來我軍在武漢前線的壓力很大。日本人調來了一個重炮旅之後,我軍的傷亡就直線上升,尤其是日軍的二四零口徑的重炮和三二零重炮,簡直是太厲害了。一炮下一個排甚至一個連就消失了。前些天我們一個團剛剛和友軍換房陣地就遭到了日軍重炮旅團的轟擊,只是短短一個小時,那個團就從建制上消失了!加之我們的火炮大多是小口徑火炮,和他們對轟起來太吃虧了。”

“是這樣啊!”

蘇瑞心中也是暗暗吃驚。他想了想才說道:“好吧,過半個月我再申請調集二十四門一五五榴彈炮過來。價格還是老樣子,兩百萬大洋吧!”

“沒問題!”沒問題,李長官乾脆的點了點頭,對於手握兩廣地盤的他來說兩百萬大洋還是拿得出來的。

談妥了這件事後,蘇瑞有些不好意思的說道:“對了李長官,我還有一件事想要請您幫忙,這件事是……是私事。”

“哦?是什麼事啊?你說嘛,只要不是違法犯紀的事我斷無不幫忙的道理。”

李長官先是一愣,隨即笑眯眯的問了起來,對於李長官來說,蘇瑞要是求他辦私事那可是一件好事。一來可以拉近兩人的私人關係,二來則是能夠讓蘇瑞這個有“海外關係”的軍火商兼“抗日英雄”欠下他的人情,這可是一舉數得的事情。

“咳咳……是這樣的……”

蘇瑞不好意思的猶豫了一下後,這才將自己和徐瑤珊以及楊培樂的事情說了一下,最後想要央求李長官能替派人替自己向兒女的父母提親,順便在自己日後的婚禮上做主婚人。

“嘿……你小子……我說你還真敢想啊!”

李長官一聽,頓時就被氣樂了,指著蘇瑞哭笑不得的笑罵道:“你竟然讓我幫你向你姨太太家裡提親,你還真說的出口啊!”

看到李長官的哭笑不得的樣子,蘇瑞好像也感到自己替出的要求有些過份了,急忙辯解道:“她們不是姨太太,我對她們都是一視同仁的。”

“什麼不是,本來就是!”

李長官沒好氣的瞪了他一眼,“你知不知道新婦女引動已經開戰了多少年了?”

蘇瑞低著頭弱弱的說道:“我知道,但是……”

李長官叱喝道:“但是什麼?你知不知道新的婚姻法已經實施了十多年了,你身為黨國高階將領,為什麼還要帶頭破壞?”

“我……”

蘇瑞長了張嘴,一時說不出話來了,民國時期,特別是“五四”新文化運動後,女權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實行起來,並被寫進了“婚姻法”。

這是華夏婚姻制度的一大進步,許多民國男人都認真地遵守、執行了,如國父孫文、蔣委員長當年都是這樣,他們都只有一個老婆。

民國男人如果真的喜歡上了別的女人,可以與原配離婚,但不能不離婚又結婚,否則犯重婚罪。國父孫文和蔣委員長便都是與原配妻子離婚後,才分別與宋氏姐妹結婚的。

後世的人不論從名人傳記中,還是影視作品裡,都能看到,民國男人身邊大都不只一個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國時很常見,有人甚至擁有幾十房。這是民國時特有的“姨太太”現象。

鑑於此,曾任國民政府主席的林森,在捐建的廬山山道旁邊的石凳上,別出心裁地刻上“有姨太太的不許坐”,成為一時笑談。

按理說民國婚姻法《親屬編》上已經坐了不許納妾的規定,但事情怪就怪在這裡,民國的民國婚姻立法的初衷,顯然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實際司法操作中卻變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稱:“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預設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

這些司法解釋,可以說嚴重違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則:男人納妾不算重婚,屬“與人通姦”行為,最多是道德問題。這與後世的婚外包二奶、養小三是“作風問題”的司法定性是何等相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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