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有權擁有自己的合理願望,並用簡單的句子來表示肯定:“你希望今晚去看球賽”;
其次,應以明晰的語言,說明一個特定的限制條款:“可是我們家的規定是:在上學期間,晚上不去看球賽”;
第三、指定這個願望至少可以部分實現的替代方案:“你可以在星期天或放假的時候去看”;
第四、在限制可能引起孩子的憤怒的時候,父母應該幫助孩子疏導這樣的不滿:“很明顯,你一定不滿意這個規定”,“等你長大了,有了自己的家,就可以把這個規定取消了”。
規則確立好了,在執行的時候,父母必須考慮到,所用的語言應該不至於給孩子帶來侮辱,損傷孩子的自尊心。以簡單明瞭而不涉及個人品行的語言來表明限制,可以增強孩子的自覺性。比如:
“上學期間,晚上沒有電影看”所引起的憤懣就要少於“你明知道在上學期間是不能專看電影的”;
“該上床了”在孩子眼裡就要比“你年紀還小,不可以這麼晚睡覺,上床去”更“通情達理”;
“到了關電視的時候了”就要比“你今天看電影已經看夠了,把電視機關上”更有人情味。
如果這兩方面的要求都同時達到了,父母對孩子所定的規則就會如水晶一般透明,在執行的時候也不會含有攻擊性和侮辱性。它所達到的效果,一定能令父母和孩子雙方都滿意。
4、媽媽之所以打你,是要幫助你記住這個教訓!
在西班牙的一個小鎮上,有一位名叫喬治的男子。有一天,他和兒子帕科之間發生了一場極不愉快的爭吵。情急之中,喬治打了兒子。第二天早上,喬治發現帕科的床空空如也——兒子離家出走了!
喬治心中充滿了懊悔,他終於意識到:沒有什麼比兒子更重要的了!他迫切地想找回孩子。他來到鎮中心一家有名的商店,在店門口前貼了一張醒目的大幅告示:“帕科,回來吧!我愛你!明天早上我將在這裡等你!”
第二天早上,喬治來到那個商店,他發現至少有7個叫帕科的男孩等在那裡。這些叫帕科的男孩都是離家出走的,他們等在那裡,都希望這是自己的父親發出的回家召喚,都希望父親能夠張開雙臂擁抱他們!
一般情況下,做父母的都不願體罰孩子。因為父母的粗暴和專制在孩子身上留下的陰影,往往我們自己就有親身的體會。這種體會是如此刻骨銘心,以致永遠也難以磨滅。而當孩子因為不堪忍受父母的嚴厲管教而做出極端反應之後,父母往往又難以承受那些令人痛心的結局。這種結局就如故事中的帕科一樣,要麼離家出走,要麼性格扭曲,充滿怨恨。
然而不幸的是,體罰孩子並不是事先計劃好的行為,它往往是在我們的忍耐達到極限後,於突然爆發的激怒中,施加與孩子身上的。在這個時候,我們往往便忘記了平時的剋制,而追求即刻的效果:使堆積在我們心中的緊張得到瞬間的鬆弛,使孩子表現出哪怕一刻鐘的順從。我們暫時滿足於這片刻的寧靜之中:什麼事情都解決了。但是事後我們又會生活於疑慮和內疚之中,在內心不斷告訴自己說:“真不應該這樣。但是在當時的情景下,也只有這種解決辦法了。”
做父母的果真不能體罰孩子嗎?體罰孩子真的只有負面效果,而沒有安全界限嗎?事情當然不會是如此絕對。事實上,有時候,輕微的體罰也是有效果的。只不過,這一效果的好壞要取決於父母的態度。
父母在體罰孩子時,應當如何掌握好自己對於孩子的態度呢?故事中的媽媽的所作所為,相信對困惑於這一問題的父母來說,是有啟發意義的:
媽媽讓兩歲的女兒在院子裡玩耍。她一再告誡女兒,不要獨自跑到外面的馬路上去,那樣會很危險的。可是女兒總是管不住自己,三番五次地越過柵欄跑到路中央。最後媽媽生氣了,她在嚴厲地制止了女兒後,給哭泣的女兒講了一個故事。
從前,有一隻小鳥和它媽媽一起呆在鳥窩裡。鳥媽媽要出去找蟲子吃,她對小鳥說,“在我離開的時候,你不要到窩外去呀!”但是,小鳥沒有聽媽媽的話,媽媽走後它還是跳到了窩外,結果摔到了地上,被一隻大貓抓住吃掉了。
接著,媽媽說:“媽媽要你聽話,不到外面的馬路上去,是因為媽媽知道什麼對你是最好的,就像鳥媽媽對小鳥說的那樣。媽媽不想讓你跑到街上被車撞著,我愛你,不希望你有任何意外的危險。但是你不聽我的話,所以媽媽才會打你,幫你記住這是多麼的重要。”
第11節:最不該說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