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2 / 4)

過立法這一關而直接指揮政府。

政府應該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因為如果法律代表了公民的意志,那麼公民肯定願意看到法律被政府忠實地執行。政府是否忠實地執行了法律,只有公民有權判斷。公民的選票就表明了公民對政府及其官員的評判,政府及其官員不垮臺的唯一途徑,就是忠實地執行法律。

他認為,司法是法治社會至關重要的組成部份,是人間正義和社會良知的最後屏障。如果一個社會的司法是軟弱無力、甚至是千瘡百孔的話,那麼這個社會一定是瘋狂的、無序的、恐怖的。司法者要對法的精神、立法的意圖、法條的涵義有深刻的理解和準確的把握,要對人間正義和社會良知負有強烈的使命感,其思想、知識、品格、意志、判斷力、洞察力都有挑剔的要求。司法的完善,要在法治的程序中進行不斷的錘練,不斷的建設,但首要的一點,司法是獨立的,司法活動不應該受任何力量的操縱的干擾,決定它的只有一點: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秦偉最悲觀的,是社會中法的精神普遍不被理解,法治的觀念非常淡薄。他認為,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是法的上層建築,而法的精神在公民中廣泛的傳播、深刻的接受和普遍的遵循才是支撐法的上層建築的法的土壤。他認為,在幾千年地封建社會中,形成的刑民不分、強化公權、壓制私權的立法傾向,這種傾向根深蒂固,積重難返。在封建社會里,只要上了公堂,官老爺不問青紅皂白,驚堂木一拍,斷喝一句:“大膽刁民!”他們總是認為,上公堂的肯定是刁民,良民是不上公堂的,天大的事也由地方宗族解決。上了公堂,一是跪,二是打。秦偉氣憤地說:“跪是對尊嚴的踐踏,打是對人權的強暴!”這一跪一打,使法律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成了一尊凶神惡煞的形象。他們根本就不明白,法律是一個自由社會必不可少的行為準則,是生活中不可割裂的有機部份。法律肯定要制裁違法,堵住惡之門,但法律更多的是對民權的保障,可以保障公民行使各種各樣的權利。如果這些權利被侵害了,大可不必忍聲吞氣,但也不能用拳頭奪回來,而是應該用法律奪回來。“如果一個人覺得上法庭是恥辱的事情,那麼他應該覺得呼吸和喝水也是恥辱的事情!”秦偉咬牙切齒地說,一副“哀其不幸,怒其不爭”的模樣。有一次我們看完了《秋菊打官司》,我對著他意味深長地笑。他氣惱地罵道:“你笑什麼笑?有嘛好笑?”我嘲弄他道:“法學家,在你想實現法治理想的這個國家裡,有七億多像秋菊這樣的農民,還有幾億像秋菊差不多的市民。”說完聳聳肩,一臉無可奈何的模樣。秦偉沉思良久,眼裡泛動著熱誠和堅毅的光芒,說:

“不,小書,你要有信心,你要相信文明的力量。我們的民族那麼有智慧,我們的國家發展得那麼快,我們已經不再自我封鎖,而是不斷地溶入了世界的潮流。你不要低估這潮流的力量,一切腐朽的、陳舊的、保守的、專制的思想都要被這潮流洗滌乾淨,自由、平等、民主的光芒一定會像朝陽一般普照我們的生活!”

與秦偉相比,我並沒有那麼宏大而現實的理想,我覺得我的理想是隱隱約約的,飄忽不定的。正如我的心一樣,是感性的,不可捉摸的。我不知道在未來的生活中我想從事什麼職業,因為我對一切都沒有太大的興趣。沒有任何一項事業能激起我獻身的熱情。我努力尋找自己最大的願望,找來找去,居然發現我最大的願望就是以我的力量之美、軀體之美和精神之美去征服世界、感化世界。讓世界從我的美里得到感動,並以我的美做為典範,來創造美、體驗美。因為我覺得,唯有美和愛才能給人以幸福。我總認為,人生是一種悲劇,這種悲劇根源於生的偶然和死的必然,根源於生的相對和死的絕對,根源於生的有限和死的無限。一個人偶然地得到了生命,而從他得到生命的那一刻起,他就註定了要死亡。他的生命是有限的,他的死亡卻是無限的;他的所得是有限的,而他的所求是無限的。他的人生是渺小而寂寞的,唯有美和愛,能令這渺小而寂寞的生命充盈起來,幸福起來,讓他坦然地面對那無限而必然的死亡裡,而不會感到恐懼和焦慮。同樣,我總是認為人類社會也是一種悲劇。這種悲劇,一則源自人類對進步的執著追求和人類終極命運的不可預知性之間的矛盾,二則源自人類情感的豐富體驗和本質上毫無意義之間的矛盾。我想,數萬年的人類歷史中,世世代代的人們,經歷了多少艱辛、挫折,戰勝了多少重重困難,執著地追求著文明和進步。但我不明白,人類到底是自然一脈相傳的親人,還是自然的軀體中孕育的敵人?人類的命運,到底地征服自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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