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部分(2 / 4)

小說:隋書 作者:辣椒王

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桄之屬,楚毒備至,多所誣伏。雖文致於法,而每有枉濫,莫能自理。至是盡除苛慘之法,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鹹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眾。又下吏承苛政之後,務鍛鍊以致人罪。乃詔申敕四方,敦理辭訟。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

帝又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狀。三年,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五年,侍官慕容天遠糾都督田元冒請義倉,事實,而始平縣律生輔恩舞文陷天遠,遂更反坐。帝聞之,乃下詔曰:“人命之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分官命職,恆選循吏,小大之獄,理無疑舛。而因襲往代,別置律官,報判之人,推其為首。殺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罰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於斯。其大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並可停廢。”自是諸曹決事,皆令具寫律文斷之。六年,敕諸州長史已下,行參軍已上,並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又詔免尉迥、王謙、司馬消難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沒者,悉官酬贖,使為編戶。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驛行決。

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恆令左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汙,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庭非決罰之地。帝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過嚴。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於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死。”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自是殿內復置杖。未幾怒甚,又於殿庭殺人,兵部侍朗馮基固諫,帝不從,竟於殿庭行決。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僚之不諫者。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駁,罪同論異。詔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案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併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十六年,有司奏合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問其事,以為主典所竊。復令孝卿馳驛斬之,沒其家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後盜邊糧者,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沒官。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職,肆情為奸。諸州縣佐史,三年一代,經任者不得重居之。十七年,詔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於是上下相驅,迭行棰楚,以殘暴為幹能,以守法為懦弱。

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帝患之,問群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詔有能糾告者,沒賊家產業,以賞糾人。時月之間,內外寧息。其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於其前,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大抵被陷者甚眾。帝知之,乃命盜一錢已上皆棄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懍懍焉。此後又定製,行署取一錢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為枉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寬。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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