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謝意。
劉仕誠終究還是對這種私人交往感到很不舒服。
已經習慣了一個人,於是打算永遠都這麼一個人過下去。
季蒙撥了劉仕誠的手機號,對方料想之中地沒有接。
而且,從這一天開始,劉仕誠再也沒有接過季蒙的電話。
17立案
…
…
…
過了幾天,為了國企改制職工補償的事,劉仕誠去了一趟市中極人民法院。
這個案子一直到現在都沒能正式立案。
每次打電話過去,法院都說最近事多,此案複雜,要仔細地分析研究。這一分析研究,一個多月已經過去了。
像這種官司,一拖拖個半年都很正常。
劉仕誠打算過去催。
法院的臺階非常高,每一次走上去都得花上不少時間。這種設計大概是為了表明法律的至高無上,不過實際上卻並不是那麼一回事兒,想起來真是諷刺。
劉仕誠事先已經和立案庭的人預約過,所以很容易就進了負責人的辦公室。
“來來來。”那立案庭的人看見了劉仕誠,竟然還很熱情,“坐坐坐。”
“……”
“吃過飯了沒有?”
劉仕誠不想進行這種沒有意義的寒暄,他直截了當地問:“什麼時候才能立案?”
“這個吧,”對方頓了一下,“我還是認為應該以和解為主,雙方息訴止爭。”
“正是因為不能和解,才要進行訴訟。”劉仕誠道,“我們多次與負責人進行了聯絡,也表達了協商意願,不想無端擴大影響,但是對方卻都沒有出面,並表示隨便我方透過何種途徑解決此事。”
劉仕誠感到有些失望,這麼明顯的案子都可以不立。
其實,平心而論,現在的環境比幾年前已經好了很多。
至少,因為國有企業自主改制而引發的案件,已經在從不予受理緩慢地向給予受理的階段過渡。
法律沒有專門針對國有企業做出規定,也沒有將其排除在普通條目之外。事實上,在2010年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釋(三)》出臺前,對於國有企業改制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駁回起訴。而《解釋(三)》規定了此類案件的受理範圍,雖然同時也給出了嚴格的限制,即只有國有企業自主進行改制過程中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才應予受理。因此,由於立法缺失和立法不完善而造成爭議的大量案件由於無法無據,至今仍被拒之門外。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案件的受理審判過程容易受到干擾。因為機構設定等等問題,法院的人力財力均受控與政府,獨立性自然受到了影響。地方政府有時會對國有改制企業有一定程度的偏袒,使用種種手段干預維權,為受理和審判施加些壓力。
現在,劉仕誠接的這件案子,就面臨著這種情況。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解除原來關係,簽訂新的合同,由原來的國有職工身份轉換為合同制度職工,在這個過程中拿到補償金完全合法合理。如果有的企業給錢,有的企業不給,職工完全聽天由命,那未免太可笑。
“所以,為了社會穩定,還是建議雙方各退一步。”立案庭的人又說。
“那邊半步都不想退,完全不是合作的態度。”劉仕誠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釋(三)》,完全有理由立案。”
“不對。”立案庭的人搖了搖頭,“劉律師,你搞錯了。這家企業好幾年前就已經改制,當時也已經告知了補償金的事情,但是,原告直到今年才開始向相關部門主張權利,明顯已經過了兩年期限。”
“……”
“我們完全是依據《行訴法若干解釋》的規定進行裁決。”
這話一出,劉仕誠竟然有點發懵。
他仔細回憶了一下當事人對自己說過的話。
“不是這樣。”劉仕誠說:“職工是一年前才知道補償金的事情。改制那時說給發的並不是補償金,而是欠發工資、醫保、社保、培訓等等費用,沒有一個字提到補償金。那些已經給了,但是補償金的事情,確確實實是2010年才知道的。不能混淆概念,錯將有關那筆錢的規定當作補償金的通知,從而視其為知道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算時間,將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用於此,說此案超過期限,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