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2 / 4)

小說:首富真相 作者:無組織

了中國企業家的原罪問題。他的初衷是希望自己和其他私有企業家,透過強化道德倫理、提高商業道德意識、追求陽光下的利潤,建立一個健康公正的中國經濟。但正如楊鵬所說:“馮侖也許沒有料想到,他的‘原罪說’引發了另外一種聲音,刺激了一種潛在的政治取向,有人開始強調要對私有企業家的原罪進行追究和清算,這顯然與馮侖提出‘原罪說’的初衷偏移了。”

劉宗坤在其《原罪與正義》一書中告誡道:“原罪論只有在《聖經》獨特的世界觀框架中才有意義,相反,把它簡單地移植到現代世界觀的框架中而不創造性地闡釋,則只能導致荒謬的結論。”

因為逞思維一時之*,悍然把宗教中的原罪概念引入到中國的企業界,讓它成為一個流行的詞彙,以至於現在一提起原罪,就會直接和中國的企業家劃上等號,讓所謂的“原罪企業家”成為日益累積的民怨最直接、最易於傾洩的出口,而負有主要責任的有缺陷的制度和貪腐的權貴階層卻隱身其後,這不太公平。從這點上來說,馮侖是以自己知識分子的矛,對自己企業家的盾發起了一場他難以意料的攻擊,受累的卻是整個企業家階層。

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劉延東在談到這個問題時說:“將原罪概念籠統地置於民營企業家身上,必會誤傷良民,給一些本分從商的企業家的事業和生活也塗抹上一層陰影,這是不公平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也指出,如果將原罪的概念借用過來套在民營企業家脖子上,“邏輯上是錯誤的,政治上是有害的,更不符合歷史”。

關於中國式原罪的由來,各方人士提出了許多不同的看法,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個是馮侖的觀點,他認為原罪是最初制度安排上的困境和悖論造成的源發性疾病。馮侖在其《野蠻生長》一書中闡述了這種悖論所導致的原罪:在中國,人們沒有錢才辦公司,而創業資金大多靠借高利貸所得,而這種高利貸轉成的資本金,一開始就面臨著“必須暴利”的壓力,於是走私、投機倒把、偷稅等非法的暴利行為成為商人們的必然選擇。而靠著家裡借高利貸的4000元跑到北方去倒賣電子商品的黃氏兄弟,便是馮侖書中這種“由最初制度安排上的困境和悖論所造成的源發性疾病”的典型。

一個是吳曉波的觀點,他認為原罪是人們在改革開放過程中觀念突破所導致的必然結果。吳曉波在其《激盪三十年》一書中指出:“在改革開放最初的十幾年時間裡,觀念的突破一直是改革最主要的動力,哪些地方的民眾率先擺脫了計劃經濟的束縛,哪裡就將迅速地崛起,財富向觀念開放的區域源源地流動。而很多的改革又都是從‘違法’開始的,那些與舊體制有著千絲萬縷關聯的規定成為改革的束縛,對之的突破往往意味著進步,這直接導致了一代人對常規的蔑視,人們開始對制度性約束變得漫不經心起來,他們現在只關心發展的效率和速度。”

西方宗教中的原罪,為什麼會在中國“氾濫成災”(2)

一個是經濟學家張維迎的觀點,他認為原罪緣自於制度的不確定性。張維迎提出,不確定性可以劃分為市場的不確定性和政策的不確定性(制度的不確定性),創新劃分為技術的創新、商業的創新與制度的創新。而我們中國企業家很多時間在忙於應對政策的不確定性、在忙於制度創新,而西方企業家主要在忙於應對市場的不確定性和技術、商業的創新。因為“工夫在詩外”,稍有不慎,企業家就會掉進各種“陷阱”。

一個是學者秋風的觀點,他認為是權力尋租導致了原罪。秋風說:“原罪的根子就在*的官員身上、在*的公共制度身上,受益的是官和與官勾結的商。官用暴力來壟斷資源,交給壟斷公司經營,官商勾結的特權群體,就是原罪的主體。都是‘權’在作怪,‘官’在作怪。”

另外,時事作家劉登閣也在其《原罪……轉型期中國企業家原罪的反思及救贖》一書中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中國式資本原罪的最大特色,與其他時代、國家的資本原罪的最大區別在於,資本往往與權力形成程度不同的共謀關係、分贓關係。個別掌權者靠出售或出租這種本應由全民享有、授予並監督的公權力來謀一己之私;另一方則用資本非分地贖買這種權力,以謀求更大的資本利益,並因此而剝奪其他人平等享有這種權力的機會。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本質上是權力市場化的原罪問題。”

當然,還有一種比較普遍的觀點,就是認為一些企業家缺乏法律意識和道德約束力,從而導致了原罪的滋生。秋風分析了這種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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