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1 / 4)

小說:洗冤集錄 作者:九十八度

出作致命處?仍檢刃傷衣服穿孔。如被竹槍、尖物剔傷致命,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

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

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乾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

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如是尖刃物,方說被刺要害。若是齊頭刃物即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上、兩肋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汙,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若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汙,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傷著喉下,說深至項,鎖骨損,兼週迴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食系、氣系並斷,有血汙,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髮際內,如行兇人刃物大,方說骨損。若腦漿出時有血汙,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斫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裡,若經隔數日後身死,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元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兇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與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著紙畫樣。如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甚處?亦令元申人畫刃物樣,畫訖,令元申人於樣下書押字。更問元申人,其行兇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仇?

二十五、屍首異處

凡驗屍首異處,勒家屬先辨認屍首,務要子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訖,次量首級離屍遠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各量別計,仍各寫相去屍遠近。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提捧首與項相湊,圍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項下皮肉卷凸,兩肩井聳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兩肩井不聳 ,系死後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菸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菸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

若因老病失火燒死,其屍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臂曲在胸前,兩膝亦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頭髮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無揞漿蟽皮去處,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

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於屍首下淨地上用釅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須先問屍首生前宿臥所在?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即難驗屍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蓋,若被火燒,其死屍在茅、瓦之下。或因與人有仇,乘勢推入燒死者,其死屍則在茅、瓦之下。兼驗頭、足,亦有向至。

如屍被火化盡,只是灰,無條段骨殖者,勒行人鄰證供狀:緣上件屍首,或失火燒燬、或被人燒燬,即無骸骨存在,委是無憑檢驗。方與備申。

凡驗被火燒死人,先問元申人:火從何處起?火起時其人在甚處?因甚在彼?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見得端的方可檢驗。或檢得頭髮焦拳,頭面連身一概焦黑,宜申說: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及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無灰燼,委是火燒身死。如火燒深重,實無可憑,即不要說口、鼻內灰燼。

二十七、湯潑死

凡被熱湯潑傷者,其屍皮肉皆拆,皮脫白色,著肉者亦白,肉多爛赤。

如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面、胸前。如因鬥打或頭撞、腳踏、手推在湯火內,多是兩後 與臀、腿上,或有打損處,其皰不甚起,與其他所燙不同。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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