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獲得了非法收入,或者是透過壟斷,或者是集團壟斷,在戰爭中牟取暴利,發國難財的而設定的戰時法案!
戰時法案仍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率,其與帝國的正式法案唯一不同的地方是,在戰爭結束後,帝國議會只需要簡單多數票就可以否決任何一部戰時法案,而正式法案必須要有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才能否決。因此,只要戰時法案不遭到否決,那麼在任何時期都有普遍的法律效率。實際上,帝國現在的大部分法律都是在戰爭時期制訂的,最初的時候都是戰時法案,而在戰爭結束後,一般在戰時執政的政黨都將在戰後的選舉中獲勝,而該政黨為了確保其在戰爭時期確立的法律仍然可以得到保證,會透過議會投票的方式將戰時法案確定為正規法案。
薛希嶽第一輪打出的這兩發炮彈就直接命中了所有反對派的死穴。《國有資產法》讓帝國政府可以將更多的重要產業納入國有化行列,而且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活動,從而有效地控制住政府採購(軍購本身也就是政府採購)時地成本。而《個人資產法》則可以從根本上清查寡頭家族的資產,同時杜絕寡頭家族在議會等重要國家機構中安插自己的代言人,使寡頭家族失去最重要的保護傘。
政治鬥爭是沒有硝煙的,看不見刀光劍影的戰爭,可這同樣也是一場會流血。會有人丟掉性命的戰爭。首相手裡地武器就是法律,也許《國有資產法》不對個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