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多關照些自己的女兒。
林林將自己留給女兒的珠寶、首飾等貴重物品交給丹丹,委託其代為保管,同時也留給丹丹部分飾品做紀念。但兩人過手這些財物時,雙方沒有訂立委託保管協議,也沒列出財物的品種、數量清單。隨著林林病情的惡化,丹丹探訪的次數越來越少,林林心中有種不祥的預感。為了防止丹丹有負自己的委託與信任,林林給老父留下了一份財物清單,囑託老父將財物索回。
林林辭世後,林父想找丹丹要回這些財物,丹丹卻避而不見,老人只好與丹丹對簿公堂。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女兒寫的財物清單,要求丹丹全部返還。丹丹說,自己儲存的物品遠沒有那麼多,只承認有其中一少部分。由於老人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林林所列清單的內容,丹丹又否認林林交接物品後開據的清單,所以,法院只能就沒有爭議的部分財物做出返還的裁決。林老漢最終只拿回了女兒留給孩子的少部分財物,老人嘆息不止、痛心不已……
法律聚焦:直接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就是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即證明民事、經濟糾紛當事人權利義務爭議真相的事實。《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76條還分別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由此可見,證據對於保護自己的權益是多麼的重要。
證據本身不是法律定義,是法學理論上的概念。它是指能直接確定證明物件各種情況的證據。有直接證據,就能直接確定待證事實,此時,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處於主動地位,佔有證據優勢。沒有直接證據,則要靠間接證據的完整鏈條來說明問題,如此證明要求是很高的,證明責任是很難完成的。當然,在法庭上,當直接證據互相矛盾時,是不能採納的,只有在證據經法庭質證、審查被雙方認可確係客觀事實、合法時,才能被法庭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訴訟主張的成立與否,完全取決於證據的質量及效力的高低。
案例警示:
(1)財物過手留憑據
國人歷來有輕權意識,特別是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的財物交往,很多不要憑據。有這種輕權意識的人誤認為,似乎親情、友情、交情會因一紙憑證受到冒犯、屈辱、不敬,於是他們只好將寶押在對方能恪守誠信的希望上,自己則位於權益沒有任何保障的懸崖邊。這不僅十分荒唐,也十分危險。親朋中也不乏問題股、垃圾股,一旦被這些股套牢,損失的豈只是財物,最終親情、友情也一齊賠光。在社會上,親人朋友為財反目,見利忘義的例子並不少見,切不要以為自己不會攤上此事而錢財過手不留餘地。因此,每當財物過手時,為防變故,應當寫下明確、詳細的憑證。國人常自謙、自嘲地稱此舉為“先小人後君子”。事實上,有此舉者並非小人,但此招法卻能防小人。美好的希望畢竟代替不了現實,客觀事實總是勝於雄辯。當你手中有證據時,總不會人財兩空。當你赤手空拳,空口無憑時,你註定人財俱失,滿盤皆輸。
(2)突破面子束縛
國人歷來看重面子,社交往來講究給人面子、給己面子。在對待財物上,你小心翼翼、認真謹慎,不僅顯得小氣、不夠意思,還給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嫌。於是為了他人痛快、舒服,自己不得不“死要面子活受罪”去淡化權利,放鬆防範,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
(3)小心沒大錯
防範不是不敬,謹慎也不是不恭。實際上,對自己的利益都不負責的人,很難取得他人的信任和恭敬。誠信既靠自律,也需他律。沒有一定的監督和約束,人們的誠信意識就不會提高。當你和誠信度不摸底的人打交道時,小心防範是最基本的要求。此舉也會使對方明白,言而無信是損人不利己的,或是難以成功,或是得不償失。總之,小心無大錯。小心會使人少犯或不犯錯誤,免除不必要的財物損失。
交友處世 勸酒無度出人命害了朋友傷了情
阿康與朋友鄭某到劉某的酒吧喝酒,席間,酒吧女服務員張某參與其中並與阿康斗酒。時至深夜,阿康因飲酒過量醉倒,朋友鄭某獨自離去,酒吧老闆劉某將阿康攙扶到店內沙發上睡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