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的經營能力,是指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能力和生產經營條件,即指和申請人從事的工商業經營相適應的技術、資金、裝置和經營管理能力。
由此可見,曉樂屬於在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符合個體工商戶開業的主體條件。因此,她的開店諮詢使她懂得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便她重新調整自己的計劃。
案例警示:
(1)凡舉事必先問法
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總會產生新的構想或對自己的事業進行新的規劃,但應做到凡舉事必先問法。這樣做的好處是知道法律許可的範圍,看有無禁區,需要辦什麼手續,有備無患,防止走彎路,會免去種種麻煩。否則,先舉事後問法,則處處被動,既費財力,又費人力,徒勞無功不說,也許還會惹火燒身。
(2)讓人生活精彩
如今是開放、多元化的世界,人們的生活也多了種種選擇的機會。人們可以選擇自己的職業,構建自己的生活;人們可以更多地利用自己的時間,豐富自己的生活。擁有一份職業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特長再謀一份兼職或身兼多職,從而使自己的生活水平更高。而多勞多得則更能體現社會分配機制中的公平。有能力的人,自然有資格品味更美好的生活,他們猶如蜂群中最不知疲倦的一族,工作著、快樂著。他們是這個社會中最平凡的人們,他們以自己的辛勞繁榮著社會的經濟,也豐富了自己的生活。
個體經營 依法經營很穩妥違法冒險易翻車
王某等人以每公斤1�82元的價格,從遼寧某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中心收購不合格的種子產品(水稻)5�5萬公斤,然後,以每公斤1�90元銷往瀋陽的一家穀物實業公司,非法獲利0�3萬元。王某等人購買並銷售的水稻價款共達10萬餘元。工商局的執法人員對此案做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律聚焦:糧食經營許可與登記
所謂糧食經營,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活動。糧食,是指小麥、稻穀、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根據國務院2004年5月26日頒佈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可知: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而本案王某等人沒有辦理上述手續,屬於無照無許可的違法經營活動。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從而促進公平競爭。但只有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才受國家法律保護,違法經營的應予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並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警示:
(1)經營者應有合法資格
從事經營活動,應具備起碼的經營主體身份,取得合法資格。不能各自為政,既不受管理,又無籍無冊。否則,社會正常的經濟管理秩序將受到嚴重的破壞,正常經營活動將受到嚴重的擾亂,社會的經濟發展將失去公平競爭的態勢,依法經營的業主的權益將受到損害。因此,經營者在從事經營活動前,一定要依法取得入門許可。
(2)經營者應對社會負責
每個經營者都是社會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都應對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負責,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有序與公平競爭負責。守規則講誠信,是人與人和諧共處的基本出發點,也是人類社會得以維繫的立足點。因此,人首先應對社會負責,對自己的生存環境負責。這就要求人們在經營活動中不能走旁門左道,不能搞爾虞我詐,不能不勞而獲,不能貪不義之財。社會像個大家庭,它的家庭成員若各懷心腹事,自打小算盤,這個家是發達不起來的,而且會很快敗落破碎。所以,每個活躍在經營領域的經營者,都應擔起對國家、對社會負有的責任,為國民經濟整體水平的提高盡力。
個體經營 名稱字號擅自改變法律規定可以罰款
強威開了一家“易得樂餐館”,朋友常來此捧場助陣,小飯館的生意日見興旺,強威滿心歡喜。一日,幾個朋友又來這裡飲酒,席間,有人對強威說:“你的飯店名字起得不錯,但應改一個字,叫‘易得樂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