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1)警惕專業人員以技術手段作案
近來一些專業人員以技術手段害人的案件時有出現。因作案人掌握專業技術,作案手段隱匿、不易被人發覺,危害極大。所以,應引起人們的警惕和足夠的重視。不能隨意接受利害關係人、陌生人的禮物、飲品等,身體出現異常應及時進行專門檢查,弄清原因所在,不能疏忽大意,延誤救治時機。對一些不正常的現象和反應,應善於聯絡、分析,迅速及時和有關部門溝通,以獲得最切實的幫助和保護。
(2)加強對技術性犯罪的應對能力
警方應加強對技術性犯罪的應對能力,注重對此類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個體研究,結合其學業、職業特點進行犯罪方法和手段的深層次探究。偵破案件不能以表象大白而告終,還應深究其裡,不留疑惑與遺憾。不能以老觀念、老方法看待現代的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擁有較高的學歷、智商、專業水平,這就要求警方“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總得有過人的道法才能降住惡魔。
(3)強化對危險物品的監管
一些擁有危險物品的單位防範和管理力度不夠,使得危險物品被盜、丟失或失控情況嚴重。這對社會環境的安全、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因此,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強化對危險物品的擁有和保管單位的監管,對失職責任人應嚴肅查處,建立一套嚴密規範的危險物品的使用與保管制度,將責任落實到位。目前的問題主要是,制度與規範常常落不到實處,監管不到位。如本案的作案人竟然能輕而易舉地將放射源借出,多麼致命的管理疏忽,多麼不負責任的出借者,多麼可怕的危害後果。可見,有關危險物品的使用與保管單位,一定要警鐘長鳴,真正做到從思想上重視,從行為上監管到位,才能不出錯,從而保證安全第一。
環境保護 水資源很珍貴汙染水太不對
某化工企業所屬的化肥廠,因生產裝置出現故障,氨氮含量超出國家安全標準幾十倍的廢水都傾瀉而下,流入沱江,導致江水嚴重汙染。沿江兩岸數以百萬的群眾生活用水,因此中斷20余天,直接經濟損失過億元。
漢江沿岸的一家企業,打算在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地址,建一家建材批發市場,於是將數百噸垃圾倒入漢江,使漢江水質面臨嚴重的垃圾汙染。
據有關報道,黃河兩岸的大大小小十幾家企業,挖的通向黃河排汙的暗溝足足有70餘條,各種刺鼻的、冒著白沫的汙水正源源不斷注入黃河。都說黃河是母親河,然而,排汙的企業有誰會理會母親河的嗚咽。
法律聚焦:水汙染
水汙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水汙染主要包括地表水汙染和地下水汙染。地表水,是指地球表面的水,如江河、湖泊、運河、水源、池塘、水庫等流動和聚集的水;地下水,是指地殼以下的潛水和承壓水。水汙染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位的,主要體現在對人體、對工農業生產、對漁業生產的危害,還會造成水資源的短缺。造成水汙染的物質主要有油類等汙染物和有毒汙染物等。
汙染物,是指能導致水汙染的物質。
有毒汙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為生物攝入體內後,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後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汙染物。
油類,是指任何型別的油及其煉製品。
我國《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