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1 / 4)

小說:青年不可不知Ⅱ 作者:兩塊

案例警示:

(1)爭吵不能維護尊嚴

爭吵的場面世人常見。當人們之間存在糾紛、矛盾,或權益受損時,由於不能心平氣和地面對,不能控制激動的情緒,就難免發生爭吵。在言來語往中,誰也不願甘拜下風,尖聲厲氣地指責、羞辱,甚至謾罵便一波強過一波、一浪高過一浪。吵架能爭得面子,維護自尊嗎?恰恰相反,吵架除了加深矛盾,惡化關係,還會使雙方顏面掃地,尊嚴盡失。沒有人能在罵架中贏得喝彩,贏得他人尊敬。惡毒的語言,汙穢的字眼,只會使人遠離文明的行列,與惡漢、潑婦為伍。

(2)動武不表示強悍

吵架惡罵的高潮往往會引起武鬥。人們鬥嘴不解氣的時候,就會手腳並用,暴力不表示強悍,拳頭也解決不了問題,逞一時的匹夫之勇,會鑄終生悔恨大錯。勸世人還是莫作武夫,學會當智者吧。有時,人們可能不善於掌控他人,但卻可以調整自己。實際上,生活中的強者不是能調動、指揮他人的人,而是能善於掌控、調整自我的人。

(3)對法律要有恭敬之心

當糾紛、矛盾不能以非訟的方式得到解決時,人們常常會在法庭上對薄公堂,讓法律來個評判。然而法庭不是鬧市,嬉笑怒罵的鬧劇、拳腳功夫的施展,不能隨意在此上演。法庭的尊嚴不可冒犯。否則,會像本文前述的當事人一樣受到處罰。法律是當今社會調整和約束人們行為的基本規範和準則,它是以國家名義頒佈的,集中體現了國家的意志,不僅具有強制性,還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它不允許任何人與其對抗,也不允許任何人藐視和冒犯。所以,人們要對法律心存敬畏,不可無視法律的尊嚴。

訴訟指南 證據未保全勝訴少得錢

林某承包了村裡的養魚池,在池裡投放一萬尾鯉魚苗、8000尾鯽魚苗進行養殖。這年開春時,意外的事情發生了,池裡近兩萬尾的魚全部死掉,林某委託淡水漁業環境監督監測站對魚池進行檢驗,查明魚類死亡的原因,是因為池水被含有大量有機汙染物的廢水汙染。隨後監測站人員又對通往魚池的排汙口進行檢測,查出排汙單位是附近一家糧庫。林某將該糧庫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11萬元。林某的索賠幾經周折,耗時4年,究其原因只有一條,即林某不能提供具體的損失數額,沒有對相關證據進行保全,這為損失的計算帶來了困難。林某光說損失11萬不行,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損失這麼多呢?法院最後雖然根據估算,做出了6萬元的賠償判決,但這與林某直接損失的11萬餘元卻相差甚遠。林某對此很失望,也很無奈,但他也因此明白了一個道理:原始證據的保全是不可忽視的索賠法寶。

法律聚焦: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採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行為。證據保全的條件有兩個:一是證據可能滅失,物證有腐蝕、變質等難以儲存的情況,又如證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的情況等;二是證據在將來難以取得,如證人將要出國留學或定居等。證據保全主要以訴訟參加人申請為主。提出證據保全的時間,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起訴後。起訴前的證據保全,還可以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由公證機構受理後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公證證明在訴訟中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高於其他證據的證明力。對於同一事項,其他證明與公證書不一致的,以公證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構的證據保全與法院的證據保全區別在於:公證機構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而法院則可以。《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當事人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法院還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當事人若向公證機構申請證據保全,則既可以選擇以非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也可以選擇訴訟的途徑解決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第24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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