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2 / 4)

小說:青年不可不知Ⅱ 作者:兩塊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警示:

(1)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人們立世的原則當是推己及人。《論語》中有兩句話,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即自己不想要的東西,不要強加於別人身上。另一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即自己想在社會上立足,也要幫助別人立足,自己想要什麼樣的生活,也幫助別人達到這樣的生活。有德的人生活得心安無愧,無德的人最受做壞事的苦。幾千年遺留下來的為人處世之道,今天對我們仍然有重要意義。

(2)迷途知返,回頭是岸

人生在世,誰都想過上好日子。但好日子不是靠來的、等來的、天上掉下來的,而是一步一個腳印、不惜吃苦流汗換來的。不懂這一點,總想一夜暴富、不勞而獲,勢必心生邪念,鋌而走險。然而,去偷去搶去騙,過不上好日子,卻面臨牢獄之災或送命的後果;昧著良心做黑市買賣,也過不上好日子,卻如驚弓之鳥東躲西藏、提心吊膽。所以,生活沒有捷徑可走,面對現實、帶著良知即可從容上路了。不過要常常自省自律,一旦行為出了偏差,要明白回頭是岸,勇於迷途知返,及早改正,危害尚可補救。

依法創業 商業宣傳應文雅廣告內容要合法

在一城市鬧市區的路邊,人們看到一幅非常惹眼的廣告。廣告安裝在路邊一專賣店外的櫥窗上,大小約一平方米左右。廣告中一位戴著眼鏡的中年男子,上身僅穿一件女性的文胸,旁邊還有一句說明:“‘峰胸’,就這麼簡單……”。

由於廣告地處鬧市,來往行人較多,人們大都會看上幾眼。一位周先生表示:這幅廣告令其看了很不舒服,無論對男女都不太尊重。另一位市民李小姐表示:每次和男同事路過此廣告時,都覺得很不好意思,這種玩笑太過分。後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此廣告強制拆除。

法律聚焦:違法廣告

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商業廣告。

《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廣告法》第7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2)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3)使用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用語;

(4)妨礙社會安全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6)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7)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8)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作為商家有義務遵守法律規定,有義務維護社會的良好風尚,樹立文明新形象。如只顧追逐商業利益,不惜違背公共良俗,破壞社會風尚,則必遭輿論譴責和公眾的唾棄以及法律制裁。

案例警示:

(1)商家當有羞恥之心

商家是社會文明的視窗,不應蒙塵積垢,但有的商家出格作秀,除了本文例舉的讓男士穿著女士胸衣的廣告以外,其他類似的廣告也偶有遇見。是什麼原因使商家陷入低俗、惡俗、庸俗的出招怪圈?是商家對名利的無恥追逐。這種做法對文化和道德的汙染是十分嚴重的,它以醜代美、以惡替善、以非為是、以辱為榮。孟子說:“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羞恥心,就是有符合道德的是非善惡觀念,它是做人的基點。商家若想在社會立足,當有羞恥之心。

(2)商家當有識美之心

商家是展示美的視窗,引領時尚之前沿。如沒有文化底蘊、文明素養,就沒有高雅的品位,只能在低階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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