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道:“她受我禮物聘金,又不允我婚事,反著姨甥辱罵,若不發此毒手,他如何知我厲害?”陳媽道:“須照客她女婿的手段,方為上策。”黃仁道:“我也知道。”思了一回,遂做了一稟,其辭曰:
具稟職員黃仁,年六十歲,揚州人,抱告黃安,稟為欺騙財物,串奸
賴婚,乞飭差捉拿,押令立辦,以重人倫事。竊職三子飛鴻憑媒陳媽,於
本年四月,說合殷楊氏之女名月姣為妻,當即抬了聘金禮物前往,一概收
下。回有婚書為據,月前當著陳媽預送吉期,訂明六月初二日迎娶。豈料
楊氏反悔,不允親事,著令甥林標出頭,辱罵毆打,趕出門口外,該媒回
報,不勝驚駭,再三細查,方知兄妹同奸,不肯過門。有此欺騙財禮,串
奸賴婚,目無王法,迫得遣叩臺階,伏乞飭差,拘楊氏母女並逞兇之林標
到案,究明串奸實情,勒令楊氏將女過門完婚,以重人倫,便霑恩切。赴
公祖大老爺臺前思準施行。
計開:
殷楊氏系騙財禮不允婚事人
殷月姣系楊氏之女與表兄有奸人
林標系楊氏之姨甥乃兄妹同奸人
當日黃仁將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