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章 開始玩法律了!(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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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esp;而那些其它的國家他們現在自己是沒有這個實力來進行什麼月球探測活動的,一是沒有這個經濟實力,更多的還是沒有這個技術實力,要知道到現在成功發射過月球軌道探測衛星的國家都沒有幾個,更別說發射月面探測器了,這個對技術的要求實在是太高了!

&esp;&esp;那麼既然自家短時間裡是別想登陸月球了,但是月球那麼豐富的資源也不能看著別人去佔領啊,所以這些國家也再次開始大肆的炒作什麼外太空是屬於全人類的之類的觀點,對於出臺更嚴格的外太空法律他們當然也是要大力支援的。

&esp;&esp;我自己吃不到的肉,別人最好也別吃,這就是這些國家現在的心態,你無限引力集團一傢俬人公司憑什麼能進行這樣的探測任務,還定製那樣龐大的太空計劃,你讓我們這些國家的民眾怎麼看我們?

&esp;&esp;他們這麼做最重要的一點也是要轉移國內的矛盾,畢竟現在全世界都知道無限引力集團這樣一傢俬人公司已經成功的進行登月探測了,但是他們自己的國家到現在甚至連探月衛星都發射不了,心態爆炸也就可以理解了,網路和現實中的抗議這兩天可都是此起彼伏了。

&esp;&esp;這個時候當然要將矛盾轉移到要透過立法來限制無限引力集團這樣的事情上來了,特別是棒子國等老美的小弟國家已經收到了老美的指示,開始要求聯合國正式召開特別會議來討論相關的立法問題了。

&esp;&esp;要知道關於太空的相關法律可是早就有了的。太空法是關於規範人類在太空活動的系列國際法的統稱,也是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的作為對其和其公民在外層空間和其他星球上的活動作出規範的具有強制性的國際法規。

&esp;&esp;太空法的主體部分是聯合國和平利用太空委員會頒佈的五個國際條約,即《外空條約》《營救協定》《責任公約》《登記公約》《月球協定》。

&esp;&esp;這五個條約,特別是》、《外空條約》確立了太空法的國際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世界各國太空政策在國際太空事物中的協調與影響必然會滲透和反應到有關太空協議,太空協定和太空條約中,這對太空法的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esp;&esp;人類於1957年開始就擁有了離開地球大氣層的實力,然而這樣的行為又使得人類迫切需要制定一些條款來協調不斷出現的太空活動。從一開始,政治家和法律學家們就堅決地認為地球上的國際關係需要一定的法律規範。

&esp;&esp;其基本想法是,它們也將同時適用於大氣層以外的所有活動,或者說是在宇宙中不應該存在有任何的法律空白區域。因此,太空法的制定也或多或少地參考了和平利用海洋以及南極洲協定的相關條款。

&esp;&esp;當今的太空法一般都出自於1961年和1963年在聯合國大會上一致透過的決議案,以及1963年透過的“禁止核試驗條約”。

&esp;&esp;而其他的很多法律問題由後來的1967年外太空公約、1968年的航天員協定和1972年有關於太空責任的條約中獲得了答案。

&esp;&esp;總而言之,世界各國皆認為自身有在外太空行使和平活動的合法權利,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對外太空或者太空中的某一星球提出自己的主權要求。

&esp;&esp;而現在他們想對無限引力集團的月球探測計劃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就是1979年12月的《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一般稱為《月球協定》。

&esp;&esp;這個協定規定為:月球和其他天體專用於和平目的,禁止有軍事的用途;月球和其他天體以及其自然資源屬於全體人類的共同財富,應與全體締約國公平分享;任一締約國對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所從事的任何活動都承擔著國際責任,需防止汙染和破壞壞境等。

&esp;&esp;現在他們想要做的是就是想要讓更多的國家來加入到這個協定中來!

&esp;&esp;《月球協定》從1979年12月5日聯大透過,到18日在聯合國總部開放簽署,然後在1984年7月11日開始生效。

&esp;&esp;但是頗具諷刺意義的是,直到2014年4月28日,這個《月球協定》也只有11個簽署國,16個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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