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盼頭了。
在應天府的街頭,一位老者對旁人說道:“這都察院設立得好啊,那些當官的,往後可得好好做事了,不然,隨時都可能被查出來,咱老百姓也能少受些欺負咯。”
一個年輕後生也附和道:“是啊,咱就盼著這都察院能一直這麼厲害,把那些壞官都給揪出來,讓咱大明越來越好呀。”
而徐清在這一次次的監察過程中,也越發堅定了自己的信念,雖然得罪了不少人,可他心中毫無畏懼,想著只要能讓這大明的吏治清明,自己就算付出再多也是值得的。
在這同一時期,世界其他國家也有著各自的監察機構以及對官員監督等方面的情況,且與1382年設都察院強化監察有著諸多關聯與可比之處。
在英國,當時正處於中世紀晚期,其對官員的監督主要依賴於貴族議會以及教會的力量。貴族議會中的貴族們會相互監督,防止有貴族在地方上濫用權力,謀取私利,不過這種監督往往是出於維護自身階層利益的目的,對於那些與自己同屬一個陣營或者有利益關聯的貴族,即便有不當行為,也可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教會則會從宗教道德層面去審視官員的行為,對於那些違背基督教教義的行為進行譴責,但缺乏實際的懲處權力,不像大明透過都察院這樣專業、權威且有明確律法依據的機構來進行全面監察,體現出不同國家權力結構與監察機制的差異,英國重貴族議會與教會有限監督下的官員管理,大明則重朝廷設立專業機構下的全面監察。
在法國,中世紀晚期的法國,國王雖然重視對官員的管理,但監察方式相對較為鬆散。一方面,國王會派遣欽差大臣到地方巡視,檢視官員的政務情況,可這種巡視往往是不定期的,而且容易受到地方貴族的干擾,難以深入瞭解真實情況;另一方面,法國有著濃厚的貴族等級制度,貴族們在自己的領地內有較大的自主權,對於他們的行為,國王很難做到全面有效的監督。與大明設立都察院,有著固定的官員編制、明確的監察職責以及系統的監察流程相比,法國的監察顯得隨意且缺乏力度,體現出不同國家治理理念與監察規範程度的差異,法國重鬆散欽差巡視與貴族自主下的官員監督,大明則重朝廷統一規範下的專業監察。
在奧斯曼帝國,其疆域遼闊,對於官員的監督有著濃厚的宗教和民族色彩。在宗教方面,伊斯蘭教的神職人員會依據宗教教義,對官員在道德、行為等方面進行監督,對於那些不符合教義的行為進行告誡和約束;在民族層面,奧斯曼帝國的統治階層會從不同民族中選拔官員,透過民族之間的相互制衡來防止權力濫用,同時也會設立一些專門的監督機構,但這些機構往往要受到宗教勢力和貴族階層的影響,在行使監察權力時會受到諸多限制,不像大明的都察院能夠獨立且強有力地開展監察工作,體現出不同民族宗教構成與監察權力獨立性的差異,奧斯曼重宗教民族多因素影響下的受限監察,大明則重朝廷主導下的獨立權威監察。
在威尼斯共和國,作為商業城邦,其對官員的監督主要側重於商業領域。商業議會會對負責商業事務的官員進行監督,檢視他們在貿易稅收、市場管理、港口運營等方面是否存在舞弊行為,以保障商業家族的利益和城邦的商業繁榮。監督方式多是透過賬目審查、同行舉報等手段,不過這種監督範圍相對較窄,主要集中在商業事務上,與大明都察院可以監察內外百司、涉及諸多領域的全面監察不同,體現出不同發展模式與監察重點的差異,威尼斯重商業利益考量下的專項監察,大明則重綜合政務領域下的全面監察。
在阿拉伯地區,部落眾多,各部落內部對於首領和有權力者的監督,多是依靠部落長老們依據部落的傳統習俗和道德規範來進行。部落的治理相對較為鬆散,對於權力的監督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範的程式,往往是根據部落成員的反映以及長老們的主觀判斷來認定是否存在不當行為,處罰方式也多是在部落內進行公開譴責、罰款或者剝奪一定的部落權益等相對簡單的手段,不像大明透過都察院有著嚴格的律法和規範的監察流程來對官員進行監督懲處,體現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與監察執行形式的差異,阿拉伯重部落習俗主導下的鬆散監督,大明則重朝廷律法規範下的專業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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