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章 《公堂陰沉沉,冤枉少年郎》(1 / 2)

初秋時節,早晨陽光明媚,午後陰陰沉沉,像是要下雨一樣。如期開庭,八月二十七日申時,榕城知府衙門,對五月十二日發生在臺江區驛站“盜馬賊”一案,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衙門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式和形式,在公堂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

被告方聘請時任省城商務局辯護狀師連蕊兒代理申訴。

連蕊兒出示持有清朝官府頒發的職業執照,法律文書撰寫人——“代書”之手。知府大人看後認可了。

被告方出庭旁聽者有:劉曼,楊柳,江上月。

關於“盜馬賊”一案,說難斷案,也真難,是很複雜;說簡單,也簡單,也容易了結。

楊景在本年五月十二日早晨,臺江區郵差員正要牽馬出棚外送信件時,看見有個人臉上髒兮兮的,正在鬼鬼祟祟地吃馬糧——玉米,他馬上回辦公室打電話到巡捕房,報警說:“發現盜馬賊,趕快派大隊人馬過來!”

於是,十幾個巡捕房過來,不問青紅皂白,不等楊景將另一隻草鞋穿上,就已經把他五花大綁了。還把地上泡玉米的破罈子片拿起來作為證據。之後馬上把楊景送往福州城外的平潭荒島監獄裡。等楊景清醒過來,已經太晚了,一切已成定局!

郵局人員在“卷宗”裡陳述記載是:五月十二日早晨,我正要牽馬出棚外送信件時,看見一人,臉上髒兮兮的,正在鬼鬼祟祟地吃馬糧——玉米,於是我馬上回辦公室打電話到巡捕房,報警說:“發現盜馬賊,趕快派大隊人馬過來圍捕!”

證據是:“有地上泡玉米的破罈子片為證據。”

僅憑偷吃玉米,等於偷吃“馬口糧”,就是致命的犯罪。

審案時,按規定:原告、被告以及證人和有牽連的人等,都一律跪著聽審。

但本案原告不被要求下跪,他因公維護正義,只站在左邊。而被告楊景跪在右邊。

到堂後先是低頭伏跪,未經允許,不能隨便抬頭。按照大清律法審判程式的規定,先審原告,再審被告,其後詢問證人。

本案首先由原告站在公案左邊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將案原由和事實陳述清楚。

然後拘喚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邊的被告石上,法官將根據原告的控訴,訊問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則詢問證人。

因本案不存在證人,那麼就由原告與被告口頭陳述事實。

口供,主要指被告人的供詞,在證據制度中佔據著最重要的地位。古代法官對口供非常重視,審判程式圍繞口供的取得進行,最終的判決也建立在口供的基礎之上。因為口供作為古代“訴訟證據之王”的地位。

知府大人問道:“被告人姓名,年齡,家住何方,如實招來,並陳述罪犯經過。”

答:“本人姓楊,名景。出生於泰寧府楊家坊,15歲和家人流浪到謨武村砍柴為生。今年五月初七乘木排來福州賣柴火和香菇,賣來本錢後到海鮮市場批發了100斤蝦油、100斤鹹魚幹,當晚挑往臺江碼頭,準備去木排上過夜。因為雨天趕路,到了碼頭哨卡,卻被崗亭公職攔截,問我有沒有商號。

我是閩北人氏,口音不一,無法正面回答,便造成了他人的誤解。隨後又把我關押進了班房,還搶劫了我身上的17塊大洋。五天後,我走出班房,身無分文,又大雨滂沱,才無意中走到馬棚躲雨過夜。次日早,又是大雨傾盆,無法上街討口飯吃。

所以,郵政人員說我是盜馬賊。原因經過就是這樣,請大人明察!”

當時,公堂上有人打抱不平說道:公平公正無廉潔,勢力欺負老實人。

知府大人一聽本案牽扯到臺江碼頭哨所,立即宣佈:“今天公審到此段落,等事情查明再審。退堂!”

衙門為什麼要草草退堂?因上月楊家的楊浩寫狀書,狀告的就是替大哥楊景打抱不平,要告臺江崗亭哨所公職人員扣留了貨物,並洗劫貨主身上的銀元,引發出了很多惡性迴圈的後果,所以才引起了楊家人極其地不滿。

後又有楊家小女楊柳背鍋擊鼓報案,強烈要求衙門找人。這事搞得滿城風雨,市民紛紛指責“強食弱肉”,崗亭關卡公差欺負幼童。

此事傳出,知縣大人一度下不了臺,後來答應9歲的牧童楊柳幫她尋找出大哥,這才平息了這場風波。

現在好不容易平息了風波,今天公堂上又因“盜馬賊”一案,又牽扯到臺江碼頭崗亭公職人員的利益。如同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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