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武宗李炎:會識人用人的英武之主(中)(2 / 4)

強調,對於任何官吏的貪汙行為,無論職位高低,都應受到同等嚴厲的懲罰。特別指出,當貪汙金額達到絲絹三十匹或金錢滿千錢時,將會被判處決。此規定顯示了朝廷打擊貪汙腐敗的決心和力度空前加大。

4. 持續不斷的肅貪行動

此後幾年裡,儘管有過幾次大赦,但“官典犯贓”始終被列入不可赦免的重罪之中。例如,在會昌二年四月的大赦令中,再次確認了這一點;而在會昌五年(845年)正月的大赦中,武宗自豪地宣稱,透過清除惡人、提拔賢才,以及堅決懲治貪汙行為,廉政建設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

從這些措施可以看出,武宗時期對官吏貪汙的打擊從未鬆懈,而且隨著政策的不斷推進,逐漸形成了一個更加公正透明的政治環境。一系列做法不僅有效遏制了當時普遍存在的貪汙腐敗問題,也為後世留下了寶貴的經驗教訓。透過嚴格的法律制度和持續的反腐行動,武宗成功地提升了官僚隊伍的廉潔度,增強了中央朝政的權威性。

五、吏治建設

唐武宗與宰相李德裕還推行了一系列淨化官場、改善吏治的重要改革,這些措施不僅展現了君臣二人的遠見卓識,更為後世留下了寶貴的經驗。這一時期廉政建設中一些值得稱道舉措:

1.整肅政風

針對當時官員借大辦喪事收受禮金或賄賂的現象,會昌元年(841年)十一月,朝廷採納御史臺建議,出臺了關於京城文武百官和平民喪葬事宜的新規。此舉意在遏制因喪葬活動引發的腐敗行為,維護中央朝廷的清廉形象,併為社會樹立了節儉的風尚。

2.確保薪俸按時發放

鑑於唐代官俸較低且發放不及時的問題,開成五年(840年)三月,唐武宗即位之初便頒佈詔書調整官員俸祿。次年,即會昌元年(841年),朝廷進一步採納中書門下的提議,確保官員薪水按時足額髮放。這項政策不僅穩定了官僚隊伍,也減少了官員因經濟壓力而產生的貪腐動機,對加強官僚隊伍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

3.解決京債問題

認識到赴京趕考士人及新任官員常揹負沉重債務,這成為他們上任後可能貪汙受賄的一個誘因,武宗君臣採取了增加薪俸和提供國家借款的方式幫助官員償還債務。例如,“月選官允許借錢,可加給兩月俸料”。這種做法雖然不能根治貪汙問題,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官員的實際困難,減少了其貪汙的可能性。

4.禁止無節制遊宴

為了整肅政風,提升工作效率,會昌時期嚴格禁止官員參與無節制的遊宴活動,並取締了進士曲江集宴等奢侈娛樂活動。會昌元年(841年)三月下詔規定:“州縣官員不得沉溺於飲酒作樂,在處理公務時應保持專業態度;從今以後,縣令每月休息日不得隨意邀請賓客進行遊宴;刺史除休息日外若有需要舉辦宴會,必須簡化流程並提前申報費用。”各道觀察使作為地方表率,被要求自我約束,樹立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

總之,會昌時期的吏治改革體現了唐武宗和李德裕對於治理國家的深刻理解和實踐智慧。他們的舉措不僅改善了當時的吏治狀況,也為後世留下了寶貴的治理經驗。這些改革不僅反映了當時統治者對於吏治清明的追求,也為後世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借鑑。

透過上述一系列改革措施,會昌年間有效地遏制了官場上的不良風氣,提高了朝廷的工作效率,增強了中央朝政的權威性。儘管這些努力未能完全阻止唐朝逐漸走向衰落的趨勢,但會昌朝局在整個唐朝中後期仍相對景氣,其間取得的軍事勝利如對回鶻戰爭和平定澤潞鎮亂等成就,亦與此期間吏治的改善密切相關。

軍事成果

1.盧龍軍亂的平定

會昌元年(841年)九月,盧龍鎮爆發了軍事叛亂。牙將陳行泰謀害了節度使史元忠,並自立為留後,隨後以軍中大將的身份派遣監軍向朝廷上表,請求授予象徵正式權力的旌節斧鉞。面對這一突發狀況,宰相李德裕展現出了他對河朔地區事務的深刻理解。

李德裕向唐武宗皇帝進言道:“對於河朔地區的局勢,臣非常熟悉。近年來,朝廷派遣使者賜詔的速度過快,這反而使得軍隊內部的情緒更加穩固。如果能夠暫時擱置此事數月不予回應,那麼軍心必會發生變化。因此,我建議扣留監軍隨員,暫不派遣使者前往觀察情況。”

李德裕的判斷得到了驗證。不出所料,盧龍軍內部果然發生了新的變故——士兵們轉而除掉了陳行泰,並推舉張絳為首領,再次請求朝廷授予其節鉞。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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