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 大明新律(2 / 2)

後世憲法,而且根據他課堂閒話薰陶,法學院在《大明新律》第三部分關於新大明組成定義為,大明新朝由皇帝(彈劾),內閣,律法院三個互不統屬的獨立部門組成。

大明國民有權利選舉村級三司班子成員,村級三司班子有權選舉鄉鎮級三司班子,鄉鎮級有權選舉縣級,縣級有權選擇州府級,州府級有權選舉中央級。

而皇帝把權利移交給內閣,但為了彌補皇帝,皇帝代表天下任彈劾會總會長,彈劾會隨時有權啟動彈劾程式罷免不稱職內閣。

為了鞏固皇權,皇帝同時兼任邊軍大元帥。

但為了照顧內閣政府,皇帝直屬的軍隊只能駐紮於四邊戍守邊疆抵禦侵略,邊軍不可干涉國政,甚至於不允許大規模進入國內。

內閣政府有權掌控一支國民衛隊(相當於府兵)和捕衙武裝,兩軍主要為了維穩和治安。

朱慈灶一陣愕然,這不就是後世米國之國民衛隊和野戰部隊模式嗎?

等於,新大明有兩個軍隊系統,一個掌控在皇帝手中為了鞏固權利,一個在內閣手中為了加強權威。

問題是,這樣的系統會不會出現分裂甚至於內戰呢?

好在,《大明新律》還詳細的規定,大明邊軍享受國家百分之十稅收軍餉,國民府兵和捕衙武裝只享受百分之五稅收軍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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