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還能寫的下去嗎?
但是——出意外了。
劉芳芳在入獄體檢時被發現,她懷孕了。
根據我國法律,對懷孕的女性罪犯,優先保障其人道主義待遇,可以依法暫予監外執行。
劉芳芳又被獄警送回了張為民的家。
“警察同志,你們怎麼又把這個殺人犯送回我家了?”
張為民激動地問獄警。
“劉芳芳現在是懷孕期間,根據法律規定,她必須回家生完孩子,並且過了一年的哺乳期後才能繼續服刑。”
獄警解釋道。
“她懷孕了關我什麼事啊?”
張為民有點激動。
“你是她的丈夫,怎麼就不關你的事?”
“我……我本打來打算是要跟她離婚的。警察同志,您不會不知道她為什麼被判刑的吧?”
“我們當然知道啊,她犯故意殺人罪未遂。”
“她要殺的那個人就是我!是我!你們還把她又給我送回來?”
張為民眼光的怒火已經到到無法遏制的地步!
“張為民同志,你即使要跟她離婚,也得等她生完孩子,過了一年的哺乳期以後,根據婚姻法規定,婦女在懷孕和哺乳期內,男方是不能單方面提出離婚的。不過你可以嘗試去法院起訴離婚,那到時候就要看法官怎麼判了。”
“這還有沒有天理啦?她跟別人懷了孩子,還要殺了我,現在我還得養著她?我不服!”
“張為民同志,這就是法律規定的,你現在還是她的法定丈夫,你就有在她孕期和哺乳期內撫養劉芳芳和你們的孩子。如果你有異議,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或行政複議。”
“可是,那孩子不是我的,是她跟那個周長徵的,你們應該把她送到周長徵家去。”
“好了,張為民同志,我已經跟你解釋清楚了。你不但對劉芳芳有撫養義務,並且有監管義務。在監外執行期間,你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對劉芳芳進行嚴格監管,不經允許不得離開本市。好了,人就交給你了,記住啊,監管歸監管,你可不能虐待她。你在這份檔案上籤個字。”
張為民崩潰極了,對著劉芳芳狠狠地說道:
“造孽啊!你想要我命,我還得養你跟別人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