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大明律(1 / 3)

洪武朝《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歷經多次修訂,於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終定型。

制定過程

- 初創階段:吳元年(1367年)十月,明太祖命左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等議定律令,十二月編成《律令》430條,其中律285條,令145條 ,同時頒《律令直解》。

- 初步修訂: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以《律令》為基礎,詳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頒行天下,篇目仿《唐律》分為12篇,30卷,606條 。

- 重大調整:洪武二十二年,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職掌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條。

- 最終定型:洪武三十年五月重新頒佈,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榜文和禁例,決獄以此為準 。

主要內容

與最終定型的《大明律》一致,包括名例律1卷47條,吏律2卷33條,戶律7卷95條,禮律2卷26條,兵律5卷75條,刑律11卷171條,工律2卷13條 。

特點

- 體例創新: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 。

- 量刑加重: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 。

- 維護皇權:不準“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體現了對皇權的維護 。

- 重視經濟:注重經濟立法,擴大了民法的範圍 。

- 禮刑結合:在“禮”與“法”的結合方面呈現出新的特點 。

影響

- 政治方面:鞏固了明朝的中央集權和統治秩序,為明朝的長治久安提供了法律保障。

- 法律方面:開創了中華法系法典結構的新時代,對清朝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

- 文化方面:體現了明初的立法思想和法律文化,對後世研究明朝法律制度和社會文化具有重要價值。

其內容如下:

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終定型的《大明律》共30卷460條,以下是其具體內容:

名例律

- 刑罰制度:明確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確立十惡大罪,包括謀反、謀大逆等;規定八議制度,涉及議親、議故等。

- 刑法原則:涵蓋自首、累犯、共犯等方面的規定,如對自首者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對累犯則加重處罰等。

吏律

- 職制:規範官吏職責與紀律,嚴禁官吏結黨營私、交結朋黨紊亂朝政,對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等行為嚴格懲處。

- 公式:規定官吏辦事規程,如講讀律令、上書奏事犯諱、奉命出使等行為的規範及違例處罰。

戶律

- 戶役:涉及戶籍管理與賦役制度,如對脫漏戶口、逃避賦役等行為的處罰。

- 田宅:規範土地房產交易與管理,包括欺隱田糧、買賣田宅糾紛等方面的規定。

- 婚姻:涵蓋婚姻制度與家庭關係,如對婚姻的締結、解除、夫妻權利義務等的規範。

- 倉庫:規定倉庫管理與物資儲備,對倉庫官吏的職責及違法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 課程:涉及稅收徵收與商業管理,如對犯私鹽、私茶、私礬及匿稅等行為的懲處。

- 錢債:規範債務關係與財產糾紛,對借貸、侵佔財物等行為進行約束。

- 市廛:管理市場交易與商業秩序,對牙行、商人的行為及市場物價等進行規範。

禮律

- 祭祀:對祭祀天地、社稷、神只等活動的規範,包括祭祀儀式、祭品規格等方面的規定。

- 儀制:涉及禮儀制度與社會秩序,如對製造御藥、管理御用車馬被服、朝見慶賀等行為的規範。

兵律

- 宮衛:規範宮廷警衛與安全保衛,對宮廷衛士的職責及違法處罰作出規定。

- 軍政:涉及軍隊管理與軍事行動,如對調發官軍、指揮作戰、軍需供應等的規範。

- 關津:管理關津要塞與人員往來,對過關人員的檢查、違禁物品的查處等進行規定。

- 廄牧:規範官有馬牛的牧養與管理,對廄牧官吏的職責及違法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 郵驛:規定驛站通訊與公文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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