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其當年應繳納的賦稅額度,或者減少其應承擔的徭役天數和強度。
例如,如果某農戶因土地被兼併,家庭收入減少了一半,官府在核實情況後,可能會將該農戶當年應繳納的賦稅額度減免30% - 50%,以減輕其經濟負擔,幫助其維持基本生活。對於那些完全失去土地、淪為流民或佃農的農民,官府給予更為優惠的賦稅徭役減免政策。
在一定期限內,如1 - 3年,免除他們應繳納的全部賦稅,並減少其應承擔的徭役至最低限度,甚至完全免除。
透過這種方式,使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能夠在一段時間內得到喘息的機會,逐步恢復生產和生活,緩解因土地兼併而帶來的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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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生產生活幫助:朱瞻基還注重為因土地兼併而受到影響的農民提供生產生活方面的幫助。
在生產方面,官府向失去土地或土地減少的農民發放種子、農具等生產物資,幫助他們恢復農業生產。
例如,在春耕時節,官府組織人員將儲備的種子、農具等物資分發給有需要的農民,確保他們能夠按時進行播種和田間管理。
同時,官府還派遣農業技術人員到農村地區,為農民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服務。農業技術人員深入田間地頭,根據當地的土壤、氣候條件以及農作物種植特點,向農民傳授科學的種植技術、施肥方法、病蟲害防治技巧等知識和技能,幫助農民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質量,增加農作物產量和收入。
在生活方面,對於那些因土地兼併而生活困難、面臨溫飽問題的農民,官府及時進行賑濟。
官府設立專門的賑濟機構和倉庫,儲備糧食、衣物、藥品等生活物資,在接到農民生活困難的報告或發現相關情況後,迅速組織人員將賑濟物資發放到農民手中,確保他們能夠有飯吃、有衣穿、有病能得到及時治療,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透過為農民提供生產生活方面的幫助,緩解了土地兼併對農民造成的負面影響,促進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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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系列措施雖都有很大的效果,但趨於無法突破的歷史侷限性,只能是短暫的。
土地兼併問題的根源在於封建土地私有制。
在這種制度下,土地可以自由買賣,使得財富和土地不斷向少數人集中。而朱瞻基作為明朝統治者,其根本利益與封建地主階級緊密相連,這就決定了他不可能從根本上觸動封建土地私有制這一制度基礎。
朱瞻基所採取的措施,如限制土地買賣、打擊非法兼併等,只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框架內對土地交易行為進行規範和限制,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封建土地私有制這一制度基礎。
只要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土地兼併的潛在動力就始終存在,一旦外部監管力度有所放鬆或出現其他有利於土地兼併的因素,土地兼併現象就可能再次抬頭並加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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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處理這一過程時便出現了另一件事—官員腐敗問題日益嚴重。
這一問題是沒法杜絕的,就在洪武朝那樣的時代下都還存在,就跟別說在經歷了建文,永樂,洪熙三朝。
諸多原因下,這一現象便也在宣德朝時期加劇。
儘管他將抑制土地兼併納入官員考核體系,試圖透過加強對官員的監督和管理來確保政策的有效執行。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封建官場的腐敗風氣根深蒂固,一些地方官員為了謀取私利,與當地的豪強大族相互勾結,對土地兼併問題採取縱容或不作為的態度,甚至參與其中,幫助豪強大族非法獲取土地。
這種情況下,即使有嚴格的政策規定和考核體系,也難以真正發揮作用,土地兼併問題得不到有效遏制。
此外,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資訊反饋渠道,導致上級政府難以準確瞭解政策在基層的執行情況,無法及時發現和解決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這也為官場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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