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所以這批東西,如果真是那會的老宅子地下室遺留的物件,幾十件之多倒也能說的過去。
莊睿正要檢視物件的時候,突然想到一個問題:“哎?不對啊,這些東西既然是家傳的,怎麼不上拍賣行呢?”
雖然文物保護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但這是老宅地下室挖出來的東西,是應該屬於這個家族的,這可不是挖墳掘墓的來的物件。
“嗨,莊總,這宅子經歷了上百年,換了無數的住戶,哪裡還能找到原本這批陶瓷器的主人?如果報上去的話,肯定會被收歸國有的……”
李總是幹這行的,俗話說幹一行愛一行,他不但對國內的文物保護法倒背如流,就是國外的考古相關法律,也是知之甚深,兩相對比這麼一解釋,倒是讓莊睿聽出了興頭。
要說咱們國家的文物保護法,法規倒是挺嚴厲的,只要是地下的物件,都是歸於國家所有,但是執行起來,很是有點形同虛設的味道。
打個比方說,如果您哪天心血來潮了,扛把鎬頭,拎把鐵鍁,竄到田壟地頭撒丫子開挖,就算刨出個銀鎦子、金元寶、玉如意什麼玩意的,對不起,那是要上繳國家的。
當然,沒人傻的會去上繳,這年頭社會上流傳的“要想富,去挖墓,一夜變成萬元戶”的說法,說的就是那些刨到東西塞自個兒腰包裡的。
只要幹上一炮不露餡,就能鹹魚翻身,就能土包子開花,就能蓋樓置車養二奶姘小三勾搭小四了,這麼大的利益,哪個不眼紅啊?
所以國內盜墓猖獗,國人更是知法犯法地挖,明知故犯地挖,頂風作案地挖,抓不著就沒白挖,你執法不力我就往死了挖,盜墓已經形成了產業鏈。
但是在國外不同,考古發掘這樣的事情,國家可以做,民間基金會也能幹,私營考古公司申請後,同樣能開挖。
就是私人興致來了,把自己搞成業餘考古愛好者,尋摸一塊地申請後,沒事就挖幾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