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15年英王約翰被迫簽署《自由大憲章》,歷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日後成為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石。之後又有1258年《牛津條例》的制定和1295年“模範議會”的召開,成為英國議會制度從起源到形成的界標。1325年後,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最終結束了。英國議會經過一百多年的漫長歲月,終於走完萌芽、產生和形成的過程。
而直到17世紀中期,隨著英國經濟的發展,新興階層的出現,他們極力要求參與國家政事。他們以議會為陣地,反對王權,經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政治制度從君主制過渡到君主立憲制。
從只是保障封建貴族的政治與經濟權益,到平民代表出席議會,到兩院制的形成,英國奠定君主立憲制用了四百多年。朱永興呢,他準備用多少年來形成類似的政治體制,結束一人決定天下福祉的封建帝制?
五十年,至少要有個雛形,要有憲法性的檔案,要有限制封建君權的條文,要形成集體決策的機制。這是朱永興給自己定下的時間表,很緊,很緊。但他也有一個相當有利的條件,那便是在不昏頭的情況下,這樣的改革將由他推動,且將是他心甘情願的。
而英國的議會制,幾經反覆,幾經鬥爭,英王是千方百計地加以破壞,是攪盡腦汁要收回自己的無上權力。在這種曲折的程序中,有流血,有犧牲,有戰爭,有陰謀詭計。總之是耗費了大量的時間。
至於貴族議會這個階段,在中國是不大可能存在的,也沒必要存在。平民呢,在戰爭中壯大起來的商人集團,傳統計程車紳階層,退役的功勳軍人。工廠主,都可以算上。農民嘛,因為知識水平的限制,恐怕會是最後一個步入議會的社會階層。
不要求一開始便盡善盡美,這本來就應該是一個長期而不斷改進的過程。朱永興也不會一開始便放開過多的權力,並不是他捨不得,而是沒有人會做得比他更好。
自信,穿越者的特有品質。別說是現在的朱永興了,哪怕是穿越成一個乞丐。也定要改天換地,得誰踩誰,美女成群……
“任何大明公民,如未經國法裁定,皆不得被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損害……”
法治國家的第一步嗎?朱永興仔細審看良久,緩緩拿起玉璽,鄭重地蓋了下去。
總理處的主管查如龍張了張嘴,略有些無奈地苦笑了一下。躬身恭敬萬分地接過了這旨詔書。
十三世紀的英國法學先驅布萊克頓在大憲章確立數十年後就寫道:“國王不能屈從於臣民,但必須服從上帝和法律:因為是法律製造了國王。”
現在。朱永興不必服從於上帝,但此紙詔書一下,則在書面上形成了“王在法下”的理論依據,使大明真正走向了“法治社會”。
說到法治社會,便要嚴格它的定義。中國古老的法家學派的法治,是以君權為基礎的。跟現代以人權為基礎的法治,有很大不同。首先便是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則是君主和官府並非依照法律而是按照自身意志施行統治。
另外,法治跟政治修明不可分,一旦政府官員顢頇。法律反而產生毒素,成為迫害善良守法人民的一種殘酷工具,結果形成暴政,官逼民反。
所以,法治的本質在於政府守法,即為狹義法治。政府守法意在防止權力專斷,能透過公開、穩定的規則為民眾行為作出有效指引,進而提供生活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使人們能合理安排和規劃自己的生活,實現法律之下的自治。因此,在朱永興看來,法治類似於誠實,政府不守法則類似於誘騙,違背了公民當初的守法預期。
“不過是沒有了生殺予奪的權力,朕亦不是濫殺之人,倒也不必可惜。”朱永興長長地吐出一口氣,指著旁邊的板凳示意查如龍坐下,沉吟著說道:“國家法律愈發達,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的作用越重要。這不僅有內在價值,還有外在功用。藉助豐富的法律,有效地貫徹執行和依法裁斷,會促進經濟交往的穩定和繁榮,能化解大量的社會糾紛和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基本的公平正義。”
“萬歲天縱聰明,學識卓越,目光遠大……”
“但朕並不精通法律條文。”朱永興笑著擺了擺手,“躬親斷案嗎?朕可不去丟醜。”說著,他的臉沉靜下來,沉聲說道:“從小處看,法治能維護社會穩定;從大處說,能推動國家的崛起和富強,甚至能保幾百年不出現大規模的政治動盪。”
查如龍似懂非懂,雖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