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人亡,則其政息”, “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儒家的“人治”主義,過於重視人的特殊化、思想道德高度與自覺性,這種“賢人”政治的條件和基礎顯然過於理想化了。
人性善,還是人性惡,對於後世的朱永興來說,似乎不是什麼糾結的問題,畢竟在物慾橫流的社會,他見過了太多醜惡的東西。與其相信人的道德修養,倒不如用法律條文加以約束。
“立國之初,宜用寬典,既彰殿下仁厚,又不致人人自危……”
“不然,法貴於嚴,庶不至流弊。俾後之守者,自易治耳。況地方新復,非嚴無以統眾,惟在制宜而已……”
引經據典的文字朱永興粗粗略過,沉吟了半晌,提筆在檔案上寫道:“法者,非為人亡政息,亦非為短期之措,之初、之後,皆當遵照執行,是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至於寬嚴之度,法未頒佈前可認真研討,頒佈後則絕無寬貸,犯者雖親信無赦,是為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立法不同於推行政策,政策可依據情況不同加以廢棄和修改,法律條文則是嚴肅的,長期的,絕不能朝令夕改。至於以後,金口玉言、出口成憲地高高在上時,朱永興也不準備隨意踐踏。這不是什麼高尚,而是他考慮得深遠,既是為國家,也是為自己,還是為自己的子孫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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