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
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
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二百三十七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
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二百三十八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二百三十九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
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
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
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百四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
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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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
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
圖表等;
2。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
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百四十三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
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
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
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二百四十四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
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
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
歸檔,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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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
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八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
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
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條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