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的命運,顯現出來。
'Ⅲ.倫理本質的消亡'
這兩種勢力,如果都從它們特定的內容以及其內容的個體化方面來看,它們的衝突就呈現出一幅個體化了的衝突圖景。就其形式而言,這個衝突是倫理'原則'和自我意識為一方與無意識的自然和此自然所表現的偶然性為另一方的衝突,後者完全有權反對前者,因為前者只是真正的精神'客觀精神',只是與它的實體的直接的統一;而就其內容而言,這個衝突就是神的規律與人的規律之間的衝突。——一個青年人離開無意識的本質,擺脫家庭的精神,變成了共體中的個體性,但是,他仍舊保有他所擺脫的那個自然;這一點由這樣的事實表明出來:他進入共體的時候仍舊帶著偶然性,因為他偶然是兩弟兄之一,兩弟兄具有同等權利來統治這個共體,至於他們出生遲早的不同對於他們已進入共體的倫理本質的兩弟兄來說是無關緊要的,因為那是自然方面的差別。
但是,政府,作為民族精神的單一的靈魂或自我'即主體',不能容許個體性有這樣一種二重性;而自然呢,作為眾多所體現的偶然性,卻與這種單一所要求的倫理必然性對立著。
這兩弟兄於是乖離不和,而且他們在國家權力上的同等法權對雙方都起著摧毀作用,因為他們雙方都是不對,都不合法。事情如果從人的方面來看,那麼兩弟兄中沒實際佔有共體因而對這以對方為首的共體進行攻擊的那一個,是犯法的,相反,懂得把對方視為僅僅是一個脫離了共體的個別人,並在對方這樣被認為並無任何權力的身份下對他進行迫害的那一個,則是合法的;因為他所觸犯的只是個體本身,不是共體,不是人的法權的本質。共體受空虛的個別性所攻擊,又由空虛的個別性來保衛,共體本身是保持住了,兩弟兄則由於互相攻訐而兩敗俱傷;因為個體性既然為了自己的自為存在而使整個共體陷於危險,實際上就已把自己排除於共體之外,並使自己消毀於自身之中。然而兩弟兄之一,即站在共體這一面的那個人將受到共體給予的榮寵,而另一人,即揚言要踏平城牆的那個人,將受到政府亦即重新建立起來的共體的單一主體所施加的懲罰,被剝奪去最後的榮譽;誰敢於冒犯意識的最高精神,冒犯共體,誰就一定被剝奪去他整個的完全的本質所應享受的榮譽,被剝奪去那死亡了的精神所應享受的榮譽。
但是,如果說普遍就這樣輕而易舉地撞掉了它的金字塔的塔尖,壓服了家庭這一叛逆的個別性原則,從而確實取得了勝利,倒不如說這樣一來,普遍跟神的規律、有意識的精神跟無意識的精神,才真正展開了鬥爭;因為後者,無意識的精神,是另一種本質勢力,它僅只因此而為前者所侮辱,卻並沒有被前者所摧毀。
然而,無意識的精神,在強大的白日的規律的壓制之下,要取得現實的展現,只能藉助於無血無肉的陰影。因此,它作為軟弱的和黑夜的規律,起初是屈服於白日的和強大的規律的,因為它這種勢力只能有效於地下而不能有效於地上。不過,現實的一方既然把內在的一方的榮譽和勢力剝奪了,它自己的本質也就因之而損耗了。公開的精神,其所以有力量是因為它的力量的根源在於地下世界:一個民族對其自身力量與安全所持的深信不疑的確定性,即確信它的誓約能把全民族團結成為一人,這個確定性之所以真實,完全由於全民族所有的成員都具有著不言語的無意識的實體,完全由於他們都浸潤著遺忘的泉水。所以公開的精神,實現了以後,就轉化為它自己的反面,它發現它的至公正,正是它的至不公正,它的勝利正是它的失敗。被殺害的死人,由於他的'生命'權利受了侵害,他就懂得如何使用與殺害他的勢力同樣現實和同樣強有力的勢力為工具以從事復仇。這些勢力乃是另外的一些共體,在那裡,死者的屍體遭到狗噬或鳥啄,它們祭壇受到玷汙,但屍體並不因為這樣理所當然地還原為基本個體而就超升成為無意識的普遍性,相反,它仍然停留於地上的現實王國,而且,作為神的規律的力量,它現在毋寧取得了一種具有自我意識的現實的普遍性。這些勢力於是就群起而攻之,把侮辱了家庭的虔敬、破壞了自己的力量的那個共體,予以摧毀。
在這樣的表述之下,人的規律和神的規律就透過諸個體把它們的運動的必然性表示出來了:在諸個體那裡,普遍'共體'表現為一種悲愴情素,運動的活動表現為個體的行動,而由於它表現為個體的行動,這就使它的必然性看起來好象是偶然性,但是個體性和行動構成著一般的個別性原則,而個別性原則,在純粹的普遍性形式下,曾經被叫做內在的神的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