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進行見證。這個近似荒唐的鬧劇就發生在潮州和東莞這兩個沿海開放城市。
今年8月5日,此事件當事人趙小姐親自到本報辦公室向記者敘述了這一事件的經過。現因其思念孩子心切,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要討回親生兒子。
趙小姐與情人葉某於2002年1月17日在東莞新時代酒店發生一夜情。之後不久,趙小姐回潮州老家與一男子結婚。婚前,她已發現自己懷孕了,而婚後,才知道丈夫是性無能。為此,引發了一場剪不斷、理還亂的情感糾葛。
離奇協議:律師見證“賣子”條款
8月5日,神情憂鬱、苦悶的趙紅霞小姐,一進辦公室就給記者出示了一份協議書,這份協議書是她跟情人葉某於2004年5月13日簽訂的,協議裡規定(節選):
一、 甲方(葉某)確認該男孩(指趙小姐所生孩子)為乙方(趙小姐)與其所生。雙方同意兒子由甲方獨立撫養,並且甲方一次性支付10萬元補償乙方。
二、乙方若以後要探視兒子,前三年,每半年只能探視一次;三年後到孩子18歲前,每年只能探視一次;18歲以後,乙方不能擅自決定探視兒子,除非經甲方同意。即使甲方同意乙方探視兒子,每次也只能在遠處望,不得近身接觸,不得與兒子說話,不得讓乙方的親戚朋友接近孩子。
三、甲方若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除已支付的人民幣10萬元不得向乙方收回外,還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乙方若違反協議規定,也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
記者發現,此協議書除雙方簽字和按指印外,還經過了廣東中建合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某見證。
那麼,這個連初中學生都會認為很荒唐的協議書是怎麼簽訂的?
趙小姐為什麼要把親生兒子“賣”給其情人?
而孩子的親生父親為什麼不讓趙小姐自由探視兒子?
趙小姐收了10萬元後為什麼又要起訴兒子的親生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