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3 / 4)

小說:蔣經國傳 作者:月寒

異曲同工之妙。總統命令,“以孫立人久歷戎行,曾在對日抗戰期間作戰立功,且於案發之後,即能一再肫切陳述,自認咎責,深切痛悔,既經令準免去總統府參軍長職務,特准予自新,毋庸另行議處,由國防部隨時察考,以觀後效。”'29'

張學良交軍事委員會管教,孫立人由“國防部隨時察考”,“管教”也好,“察考”也好,詞義有別,結果相同,孫立人送臺中軟禁迄今。

孫如真的圖謀不軌,罪證累累,交軍法議處,大公無私,任何人,服與不服,亦將向法律低頭。但蔣先生故意師法前人,交叉運用恩威並施的遊戲,即西方所謂棍子蘿蔔的技巧,先予打擊,再故示寬容,讓受害人感恩不已。蔣“明令”“毋庸議處”的理由,是因為(1)孫抗戰期間,作戰有功。(2)坦白陳述。(3)深切痛悔。等於說,孫固有罪,其罪可誅,朕宅心仁厚,不咎既往。

然而,演戲和作假,究難天衣無縫。香港的《祖國》雜誌.即以《孫立人案件獻疑》為社論,提出下列疑問:

(1)孫立人身為陸軍總司令,“部下軍官何止千百”,沒有人可以擔保,其中“一個共諜都沒有?”以此責孫失察,“實在不合情理”。

(2)孫立人的去職,既不能以“失察”為理由,真正的理由,是說他在“軍中作小組織活動”,但《祖國》

作者提出一個疑問“何以黃埔同學可以聯絡,孫立人所訓練的學生不可以聯絡?何以別的將領可以進行軍官聯誼組織,孫立人則不可以進行?”

(3)有聯絡活動,並不表示準備進行“兵諫”,報告書僅根據幾個下級軍官的供證,引人入罪,是無法服人的。

(4)關於郭廷亮案件部的,無確鑿證據,僅郭本人的供詞,該刊認為有下列疑點:

“①既無證人,又無證物,是怎樣破獲他的間諜活動的?

②既無證人證物,郭廷亮怎麼會供認是共謀,自尋死路?

③假如郭廷亮是共諜,一定在臺灣還有同夥,給他下命令或接受他的命令;對中共方面,也應有通訊聯絡方式;何以他長期孤零零地無聯絡地進行工作?

④郭廷亮的證供,是否可能‘苦打成招’,經過別人歪曲?

⑤調查報告書,字裡行間,‘用了很多假定的語氣’,這種調查.和‘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30'

不明就裡的讀者,可能會反問:“為什麼臺灣的報紙,對孫案的公正性,未置一詞?”瞭然輿論工具控制在官方手裡的特性,那就沒有什麼好驚奇的了。

只拍蒼蠅不打老虎的監察院,煞有其事,成立以曹德宣、陶百川為首的五人小組,進行調查,可惜該項報告,始終未獲面世,列為監院密件“加鎖加封”,甚至,事隔多年,當事人陶百川,要求借閱,均遭擋駕,'31'箇中蹊蹺,應是本案的關鍵之一。

陶百川坦言,其“結果與其它機關提出的報告,頗有出入。”這“頗有出入”四個字雖含蓄,卻具畫龍點睛之妙。五人委員,天良出現,給這位民國時的的趙構,寫一長函,為孫將軍和郭廷亮等“剖明事實”,郭乃由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郭廷亮判定“匪諜”罪,而倖免一死,臺灣無此先例。假釋後,獲准離臺赴港,又是例外之例。自然,不是五人小組“剖明事實”的功勞,僅能說,經國有好生之德。郭不幸為夾縫中人物,不死已屬大幸矣!

用常情判斷,孫有一肚子委屈,現實環境使他無法展布,憤世嫉俗,以至鋌而走險,那是可能的。然而,孫軍人出身,難道他一點機警都沒有,對臺灣的嚴密特務監視,茫無所知,敢輕舉妄動,引火燒身?所以,比較合理的假定,孫和部下的聯絡有之,那是基於長官部下,心心相惜的朋友師道之情,不一定就是同謀不軌。

觀全案,郭廷亮成為孫案主角,孫受郭的牽連,於是成為“兵運”的來源。即使報告書說的全是事實,中共要吸收郭為地下工作人員,也不能兒戲到僅憑一面之緣,即下達任務!

以“匪嫌”入人於罪的,如後來的柏楊、李荊蓀等,不一而足,早是臺灣上下剷除異己分子的故伎。其妙處在於,無人可代為伸冤,無人敢於聞問,訓練有素的特務人員,有“認真作假”的本領,使用各種技巧,會讓你自己挖井,自己往下跳。郭廷亮的自白和郭衣洞(柏楊)的自白.本質上又有什麼區別呢?

甚至,我們可以說,孫的辭職書,未必出於孫的自由意志,辦案人員能強迫郭廷亮“供證不諱”,何嘗不可以對孫如法炮製?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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