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常會召開臨時會議,作成兩項“重大決議”'4':
其一,嚴家淦副總統,根據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繼任蔣公遺缺。
其二,經國以從政主官同志身分,向中常會提出辭呈:“經國不孝,侍奉無狀,遂致總裁心疾猝發,遽爾崩殂,五內摧裂,已不復能治理政事,伏懇中央委員會衿念此孤臣薛子之微衷,准予解除行政院一切職務,是所至禱。”中常會責以“效死勿去”,“銜哀受命,墨續從事。”
中常會這兩項“決議”,十分荒唐,嚴家淦宣誓就任,法有明文,無需常會多此一舉。
經國因父喪辭職應向新任總統提出,因行政院長非黨內職務,如辭國民黨中常委,那又當別論。阮大仁就法理觀點,提出疑間:
“況且即使黨決定予以慰留,其仍須向新任總統提出辭職。黨的慰留只是表示黨支援其留任,並不表示新任總統亦予慰留。雖然嚴家淦總統身為中常委,在常會中亦表示希望蔣經國留任,但是嚴家淦總統與嚴家淦中常委的身分不同,雖然同是一人,兩種身分的法定地位不同,嚴家淦中常委的在黨內的意見不能取代嚴家淦總統在憲法上應有的權力。”'5'
阮進一步指出:
“國民黨籍的其他閣員沒有與蔣經國行動一致,一起向黨內提出辭職,此示內閣無總辭之意。況且院長留任,並不表示內閣不可能區域性改組。因此全體閣員都應該向嚴家淦總統(不是嚴家淦中常委)辭職。
蔣經國提出辭呈時,國民黨中常會決定慰留時,蔣中正已死,嚴家淦尚未就任,國府並無總統,無人可以慰留行政院長,而行政院長也無從提出辭職。
雖然在憲法上並無明文規定行政院長在原任總統死亡時,應向新任總統辭職,蔣經國未向嚴家淦辭職不算違憲。但由以上幾點去看,蔣經國在嚴家淦未就任前,一人因父喪而向黨辭職,充分顯示其不欲向新總統提辭呈,內閣亦不欲辭職。
我不願去猜測其動機,在國喪期間能快刀斬亂麻地安定政局可能是必須的,但我要指出來,若是強有力者如蔣中正任新總統,則斷無這種和稀泥式的內閣留任辦法。”'6'
喪葬事畢,國民黨全體中央委員於四月二十八日,召開會議,修改黨章,推舉蔣經國擔任主席。
總裁名義,為了借申哀敬,予以保留。因此,國民黨黨史上,自孫中山以後,黨魁的稱呼,三易其名。
修改黨章,只開中全會而不開全國代表大會,固省卻不少麻煩,卻為國民黨的組織法所不容。阮大仁批評說:
“為什麼國民黨不能召開全國代表大會來修改黨章,而要以中央委員會全會越權修改?固然召開全代會比較費時,但是黨權名義上定於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