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顯神通,結果使得邯鄲像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葡萄牙的里斯本一樣。成了各國間諜活動的中心”。“所以各國以秦為假想敵,有所聯絡協議,自然以在邯鄲接觸為最適當。而趙國西部今山西地區與秦接壤,所以不管是各國派間諜入秦,或者秦國派間諜滲透各國,亦都以邯鄲為‘前進基地’,久而久之,邯鄲便成了一個情報市場。”
在這樣一個地方,又造就了個亂世奇商呂不韋,看來實在算不得什麼稀奇事。
三
猗頓靠經營鹽業、畜牧業致富,郭縱、卓氏靠經營冶鐵業發家,這都有史可稽。而呂不韋靠經營什麼而致鉅富的呢?史家卻語焉不詳。
《史記》說他“往來販賤賣貴,家累千金”;《戰國策》只是籠統地說他“賈於邯鄲”,也未明說他做的是什麼生意。
不過,《戰國策》記載的呂不韋與其父親的對話,洩露了天機。
呂不韋問其父:“珠玉之贏幾倍?”
其父回答:“百倍。”
由此可以推測,呂不韋很可能做的是珠寶生意。
其實他具體做什麼生意並不重要,一句“販賤賣貴”,也就道出了商賈致富的要訣。
“販賤賣貴”,通俗講來,就是“買賤賣貴”。“販”,照《詞源》的解釋,就是“賤買而貴賣”。用現在的話說,大概就是“投機倒把”。
說“販賤賣貴”,人們可以接受。但“投機倒把”這個詞,卻令人談之色變。因為這個詞是與奸商聯絡到一起的。1949年以後,“投機倒把”便成了奸商的代名詞。1970年2月5日,中共中央發出的《關於反對貪汙盜竊、投機倒把的指示》重申了五條:
1。除了國營商業、合作商業和有證商販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從事商業活動。
2。集市管理必須加強,一切按照規定不許上市的商品,一律不準上市。
3。除了經過當地主管部門許可以外,任何單位,一律不準到集市和農村社隊自行採購物品。不準以協作為名,以物易物。不準走“後門”。
4。一切地下工廠、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隊、地下運輸隊、地下俱樂部,必須堅決取締。
5。一切單位的經營管理和群眾監督必須加強,建立與健全規章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堵塞漏洞。
可見,照人們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思想觀念來看,呂不韋是個不折不扣的奸商、貨真價實的投機倒把分子。
筆者又查了一下,1987年9月16日國務院釋出、至今仍在施行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規定以下行為構成屬於投機倒把行為:
(一)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二)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
(三)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
(四)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外匯的;&;nbsp;
(五)倒賣經濟合同,利用經濟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騙買騙賣的;
(六)製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
(七)印製、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影製品),獲得非法利潤的;
(八)為投機倒把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帳戶以及其他方便條件,或者代出證明、發票、代訂合同的;
(九)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經營的;
(十)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
(十一)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可見,呂不韋即使生活在當代,也是個非法商販。因為他起碼違犯了第(二)款“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和第(四)款“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外匯的”,以及第(十)款“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
尤其是第十一款,一句“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就成了一個什麼都可以往裡放的大筐。
筆者注意到,幾乎所有法規都有“其他”一項。實在找不到相關條例,就歸到“其他”一條裡吧!
可見某些法規的彈性強得很!
呂不韋“販賤賣貴”,百分之百會“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而且他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