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鬱悶,薛建庭在南宮街上的惡名是人盡皆知的,這麼死了倒去了一個禍害。要是輿論就這麼不分清紅皂白的支援嫌疑人,那案子還真不用辦了。
當然,“被”嫌疑的人例外啊。
真相在眾說紛紜中漸漸浮出了水面,市督察對專案組以及前調查組的質詢第二天就有了結果,結論是:辦案程式基本合法,對於嫌疑人鄭奎勝、薛建庭的預審程式及適用方式基本合法。
注意,連用兩個“基本”,這東西像現行的公文一般,最經得起推敲,也最經不起推敲。檢察院介入調查之後倒沒有拘泥於市公安局督察的結論,更注意於查詢涉案人員以及薛建庭屍檢之後的證據:嫌疑人腕部、肘部以及腹部有多處挫傷、瘀傷,自殺後體表有嚴重脫水現象,發生了什麼,內部人自然一看便知,沒準是精神施壓,沒準是有過肢體衝撞、沒準還有過疲勞審訊,只不過這些細節就即便是檢方也未見得會深挖細查。真要查究起來,哪一起刑事案件中能多少沒有點類似行徑?在究竟追不追?查不查?查多深?查到誰?等等這一系列的情況下,檢察院和刑偵支隊的關係相當的微妙。
憑心而論,對於辦案的警察而言,究竟適用什麼手法、適用到什麼程度也是一個兩難選擇,對於拒不認罪又不敢輕易釋放的嫌疑人,你如果想把他繩之以法,想取得一手證據和口供沒準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