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申請公司登記時採用了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在公司註冊後又抽逃資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兩條我肯定犯上了其中一條。在申請公司登記時,我雖然是透過一家中介公司辦的手續,但註冊資本是虛報的,而且數額高達1000萬,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須要負主要責任。
5年的時光不長不短,我估量自己咬咬牙能挺過來。5年之間,世界不會發生太大的改變,我出去之後應該還能適應。律師的話使我減輕了很大的思想壓力,我甚至和律師聊起了家常。
“小李是個很不錯的女孩兒,你兒子很有福氣。”
“她很懂事,比我兒子強。我兒子就知道讀書,讀了博士還要讀博士後。”
“你有一個很了不起的兒子。”我想我兒子將來也可能會向博士後進軍的。
“現在的年輕人咱搞不懂,喜歡走極端。”律師說,“人就怕走極端,非要去鑽那個牛角尖不可,你說鑽進去還能出得來嗎?”
律師說得有道理,我雖然不年輕了,也鑽了牛角尖。錢賺到一定份上,夠吃夠喝就行了,非要多賺一點兒不可,而且明知道廖紫蘭對自己是個威脅,還心存僥倖,想靠什麼眼球經濟再大撈一把,結果把自己給撈進來了。
第二次他講的情況使我深感問題嚴重了。原來警察搜查了我家,不,應該說是林姝的家,把林姝的存摺都扣押了,懷疑是我轉移的贓款。還有我給兒子、母親的錢也被扣押了。
“這些都是我自己的錢,是我原來掙的,和美華基金會沒有絲毫關係。”我向律師講明瞭情況。
“存摺上的日期顯示,這些錢是在你自首的前一天存的。”
“是,沒錯,因為我要自首,所以我要把我的錢留給他們。錢是我從股市取的,我把股票全賣了,變成現金,又存進了銀行。可以去查我買賣股票的原始記錄,在開辦尋根公司的前幾年,我的錢就進了股市,怎麼能說是贓款呢?”
“這一點很重要,我會查清楚的。”
我把證券交易所的地址和我的股東號碼告訴了律師,他叮囑道:“你告訴我的情況一定要真實,否則在法庭上不起任何作用。”
“百分之百的真實,我不會拿刑法開玩笑的。”
“如果你的錢是贓款,就屬於金融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保證不是贓款,這點請你一定相信。”
律師第三次來的時候,是在提起公訴的前1天的下午。
“我調查清楚了,的確是你自己的錢。不過,你還是向我隱瞞了一些情況。”
“什麼情況?”
“除了你發給員工的工資,還給你母親、兒子、前妻辦理了活期存摺,對不對?”
“沒錯。”
“可你從股市上轉走的是200萬,這些加起來才100萬,那100上哪去了?”
“這很重要嗎?”我不想把白潔牽扯進來,她的身體狀況欠佳,不能再為我擔驚受怕。
“當然很重要。你的錢的去處一定都要告訴我,既然是你自己的錢,就沒什麼好隱瞞的,光明正大,坦坦蕩蕩。任何隱瞞都有可能對你造成不利影響。”
“我給了一個叫白潔的人。”
“怎麼聯絡?”
我把白潔的手機號寫給了律師:“她在住院,千萬別告訴她我出事了,你只要核實一下就行了。”
“這份報紙你看一眼,”律師從包裡拿出一份小報,這是一份發行量很大的早報。“美華基金會的主席來了,明天他很可能到庭。”
我接過報紙,匆匆瀏覽了一遍有關這起案子的報道。這篇報道刊登了一幅金子昂的大照片,標題寫得很嚇人:“美華基金會主席向中國法律討說法”。報道說,尋根公司的詐騙案在美國的風險投資業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美華基金會主席金子昂先生不遠萬里,從美國親自來京,向中國法律討說法。
“他到庭對案子的審判有影響嗎?”我問律師。
“從法律的公正性來講,任何人到庭,都不會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為法官審判是重證據,而不是看身份。不過你還是要調整好自己的心態,不要因為金子昂先生的出面而亂了自己的陣腳。”
“我知道。這份報紙我可以拿走嗎?”我問律師。因為金子昂先生的照片讓我產生了一種似曾相識的奇怪感覺,好像我在哪裡見過他,或者他長得像我認識